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5万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借款人,法院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双方曾为恋爱关系,原告手持标注50000元欠条起诉,主张被告购车等事由借款,到期未清偿,要求全额返还本金50000元。被告委托律师应诉,提出多项抗辩:欠条存在事后涂改、原始仅为5000元;无完整50000元交付流水,双方往来转账仅2.196666万元;被告同期向原告转账1.8万元,款项均为情侣日常经济往来,不存在真实借贷合意,欠条系恋爱期间妥协出具,并非真实借款。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作为借款人代理人出庭,围绕借贷成立两大要件(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逐项质证抗辩。指出欠条大小写存在事后修改痕迹,存在重大证据瑕疵;原告提交转账总额远不足50000元,且转账时间、金额与欠条无法对应;双方互有资金往来,全部款项均为情侣日常开销,不存在专项借款事实;原告无法对资金差额、转账矛盾作出合理解释,举证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抗辩意见,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50000元借贷合意及全额款项交付,原告举证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借款人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质证欠条涂改瑕疵与资金往来矛盾,论证无真实借贷关系,法院全额驳回50000元还款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