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方委托辛小平律师处理玻璃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某装饰企业签订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原告依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供货总价款按双方交易单据确认。采购方仅支付两笔部分货款后长期拖欠剩余款项,双方沟通中采购方法定代表人认可欠款事实并承诺支付资金占用补偿,但始终未履约。
诉讼中采购企业提出多项抗辩:一是主张货物存在材质质量瑕疵;二是辩称原告逾期供货构成违约;三是否认双方对账结算效力,拒绝支付欠款;案涉采购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主张公司财产独立、个人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接受委托客户后,辛小平律师全面梳理全部交易证据,整理采购订单、送货签收凭证、双方负责人微信对账沟通记录、企业出具的开票说明、供货沟通群记录等完整证据链,逐一针对对方抗辩意见组织证据反驳,清晰论证原告不存在逾期供货、货物无质量问题、欠款金额经对方法定代表人确认等核心事实,同时依据公司法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主张股东未能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结果
1. 法院采纳辛小平律师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采购企业各项抗辩均不成立,判令采购企业向原告全额支付拖欠货款及双方确认的资金占用补偿;
2. 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法定合理年利率自立案之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3. 认定案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举证不能,判决该股东对全部欠款、资金占用费、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案件全部诉讼相关费用均由采购企业及其股东共同承担,原告债权完整实现。
三、辛小平律师在本案件的办案价值
1.精准梳理、分类整理全部交易往来书证、微信聊天电子证据,针对对方提出的质量异议、逾期交货、结算无效三大抗辩逐一举证反驳,法院完全采信我方证据观点,直接驳回对方全部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为胜诉奠定核心基础。
2.熟练运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明确向法院释明股东举证义务,对方股东无法举证证明个人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法院最终判决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彻底规避被告公司无资产可供执行的回款风险,双重债务主体保障当事人回款。
4.梳理完整供货、对账、催款事实脉络,结合合同约定、交易实际履行情况展开说理,即便对方股东缺席庭审、企业当庭全面抗辩,法官仍完整采纳代理观点,形成完整胜诉判决,保障当事人债权全额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