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十级伤残人身损害赔偿、个体工商户误工费认定、保险拒赔抗辩、三期及二次手术司法鉴定维权
代理方向
原告交通事故受害方全程诉讼代理,统筹证据整理、伤残鉴定对接、庭审抗辩、损失标准核算,针对性应对保险公司全部拒赔主张
判决结果
法院核定当事人全部合理损失合计216768.38元,扣除保险公司预先垫付医疗费18000元后,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付198768.38元,肇事司机无需另行承担赔付责任,仅缺乏法律支撑的律师费诉求未获支持,案件诉讼费用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
接受经营切面门店的伤者委托,系统归集事故、诊疗、经营、财产全套证据,对接司法鉴定锁定伤残与各项赔偿周期。针对保险公司多项拒赔观点逐一法理辩驳,按照批发零售业标准认定误工损失,成功争取残疾辅助器具、交通费、车辆损失、鉴定费等全部法定赔偿,一次性弥补伤者大额经济损失。
案情内容
当事人自主经营切面加工门店,属于个体经营从业者。2023年12月,另一女性驾驶人驾驶小型轿车转弯时操作不当,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当事人发生碰撞,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无任何过错。
事故造成当事人左腿两处骨折,住院治疗整整三十天,治疗期间还诱发血栓,后期恢复周期漫长。后续司法鉴定出具明确结论,当事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同时划定误工、护理、营养三期区间,也预估了后续取出内固定手术所需费用。这场意外不仅让当事人长期承受肢体伤痛,门店经营被迫中断,日常代步的电动自行车也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仅垫付一万八千元医疗费,肇事司机仅垫付一千元,双方均不愿足额赔付剩余损失。当事人自行核算各类损失超二十四万元,准备起诉维权时却遭遇多重阻碍,保险公司提前抛出多项拒赔理由,不认可当事人主张的误工收入标准,质疑大部分交通费、外购药品、轮椅拐杖等器具支出的合理性,主张二次手术费用要等到实际治疗后再另行起诉,对电动车损失金额不予认可,同时明确拒绝承担鉴定费、律师费。当事人自行整理的各类票据杂乱无章,无法区分法定可赔付项目,担心大部分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于是委托罗春玉律师全权处理本案诉讼事宜。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全维度证据梳理工作,固定交通事故认定书锁定对方全责基础事实;分类筛选全部诊疗票据,剔除无正规手续、无医嘱佐证的无效单据,留存膝关节支具、双拐购买凭证,论证残疾辅助器具属于法定赔偿范畴;全程跟进司法鉴定流程,以权威鉴定意见作为各项损失计算核心依据;收集门店营业执照、经营流水、证人证言等经营材料,向法院说明当事人所属行业,在无法完整举证经营净利润的情况下,申请参照当地批发零售业统一标准核算误工费;逐条核对交通票据,剥离与就医无关的出行凭证,整理完整合理交通费明细;结合车辆受损照片、购车凭证,在庭审中申请法院酌情认定车辆损失。
庭审阶段,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全部抗辩意见,结合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保险法相关条文逐条反驳。针对误工费争议,清晰阐述个体工商户误工损失司法裁判规则;针对保险公司拒付鉴定费的主张,依据保险法说明鉴定是确定事故损失的必要开支,赔付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针对二次手术费分期赔付的抗辩,依托司法鉴定意见申请法院一次性酌定赔付,免去当事人二次起诉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依法核定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车辆损失、二次手术费、鉴定费等全部法定损失,总额超二十一万元,扣除保险公司前期垫付款项后,判令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近二十万元。除无法律依据的律师费未予支持外,当事人全部人身、财产合理损失均得到法院认可,肇事司机不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当事人无需另行向肇事方追偿,一次性拿到足额赔偿款,大幅减少维权耗费的时间与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