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浩律师代理被告:巧妙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驳回原告780万元本金及利息全部诉讼请求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陈浩律师 在线
北京大成(太原)律...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精准锁定合同相对性核心争点,巧妙运用程序规则,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直接驳回起诉,为客户彻底化解债务风险,节省大量诉讼成本。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 某杰公司(化名)与被告山西某公司(化名)签订《建设投资施工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 某杰公司承包某安置帮教基地工程,需交纳合作建设资金200万元。协议签订后, 某杰公司委托原告胥X向被告转账78万元,被告出具收据载明该款为 某杰公司保证金。后工程未开工,双方于2014年12月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退还全部保证金(含胥X所汇78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差旅费。因被告未退款,胥X以个人名义起诉,要求被告退还78万元本金、利息76万余元及差旅费,合计约154.9万元。

办案经过
被告委托陈浩律师代理本案。陈律师经仔细审查合同、收据及汇款凭证后,提出核心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案涉施工协议、补充协议及后续退款协议均以 某杰公司名义签订,被告出具的收据也明确载明收款对象为 某杰公司,胥X仅系代付款项的委托转款人,并非合同相对方。虽 某杰公司曾出具声明将债权转让给胥X,但该声明未通知被告,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庭审中,陈律师申请三位证人出庭,证实胥X与证人为合伙关系,挂靠 某杰公司施工,但均未与被告建立直接合同关系。陈律师援引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胥X无权突破合同主体直接向被告主张权利,应驳回其起诉。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陈浩律师全部辩护意见,裁定驳回原告胥X的起诉,诉讼费退还原告。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被告成功避免近155万元的潜在赔偿责任。

  • 1970-01-01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陈浩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陈浩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陈浩律师
11401201****3091 执业认证
  •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太原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 159 3510 871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