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硝设备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标的190万元|沧州王艳翠代理供货方,法院全部驳回原告诉请
###案情简介
双方签订定制锅炉脱硝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190万元,采购方已支付货款XXX元。设备安装完成并出具无损合格检测报告,投入采暖使用多年后,采购方起诉主张设备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脱硝剂消耗过高,请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还XXX元货款,并索赔经济损失XXX元,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鉴定费用。采购方主张设备存在固有质量缺陷,供货方未完成调试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办案经过
律师作为供货方一审代理人,完整调取买卖合同、技术协议、第三方无损质量检测合格报告、设备交付使用凭证、双方往来沟通函件全套证据;围绕一年质保期、验收异议期限、设备达标检测结论、排放超标多因性开展抗辩,论证排放数值受炉膛温度、操作方式等多重因素影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设备本身存在质量缺陷,采购方解除合同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完整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全部抗辩观点,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采购方解除合同、退款、赔偿损失的诉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79.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供货方无需承担任何退款及赔偿责任。
##律师核心价值
梳理完整合格检测与交付证据,论证排放超标多诱因,全面否定对方质量主张,一审全盘驳回原告巨额索赔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