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简介:
2013年,原告永*公司与被告同*公司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约定永*公司向同*公司承建的项目供应商品砼。合同签订后,永*公司依约供货,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双方共计17次结算,供货总金额为2744万余元。同*公司先后支付2150万元,尚欠56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永*公司委托梁律师、陈浩律师代理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合计约1163万元。
办案经过:
陈浩律师团队接手后,全面梳理供货合同、17份结算书、付款凭证等证据,确认债权真实合法。庭审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以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为主要抗辩理由,主张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陈律师团队提前预判该风险,在起诉前已收集关键中断时效证据:被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原告背书转让一张3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部分履行债务行为;此外,2019年11月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法务、会计多次沟通催款,微信聊天记录亦能佐证催收事实。陈律师当庭出示汇票背书记录及微信截图,依据《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有力论证时效自2019年6月27日重新计算,起诉时(2020年)远未超期。
案件结果:
法院全额采纳陈浩律师代理意见,认定被告2019年6月付款30万元导致时效中断,本案未超诉讼时效。判决被告支付货款5,648,509.7元、违约金5,874,450元(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合计11,522,959.7元,并继续支付后续违约金。原告仅因起算日期微调被驳回极小部分诉请,诉讼费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实际胜诉金额约115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