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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律师辩护:诈骗罪指控(数额特别巨大)获法院无罪判决,当事人彻底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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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律师团队精准论证证据不足与民事纠纷不应刑事化的核心辩护观点,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判决,避免131万元诈骗指控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风险。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某泰公司(化名)江某公司(化名)借款165万元,某光公司(化名)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承诺如某泰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则由某光公司偿还本金。后江某公司与某光公司解除与某泰公司的合作,将该165万元借款转为某光苑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010年至2011年期间,某泰公司分14次向江某公司支付共计131万元,江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还借款”。2011年5月,李X(化名)以其个人名义与某光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包含该165万元在内的769.4万元转为某光公司欠李X的个人借款。2018年李X向法院起诉某光公司要求归还该769.4万元及利息,某光公司在诉讼中未就某泰公司还款事实提出有效抗辩,后法院判决支持李X诉请。某光公司认为李X隐瞒某泰公司已还款131万元的事实,涉嫌诈骗罪,遂报案。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对李X提起公诉。李X委托马律师、陈浩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经过
陈浩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诈骗罪构成要件”展开全面分析,制定无罪辩护策略:

定性分析: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某泰公司支付的131万元是本金还是违约金。被告人李X始终主张该款项系违约金而非本金,且案涉165万元借款已转为保证金后由某光公司承接,江某公司收款的账目记载存在模糊之处,不能排除系违约金的合理可能。

主观故意李X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其在起诉某光公司时,主动放弃了261万余元的利息主张(含该165万元相关利息),说明其不存在重复收取的故意。

因果关系某光公司在2011年签署借款协议及2018年应诉时,自身亦未向某泰公司核实还款情况,其陷入错误认识不能仅归责于李X

证据标准: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应以民事途径解决,不应以刑事手段干预。公诉机关指控李X构成诈骗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庭审中,陈律师与马XX师协同配合,就款项性质、李X是否告知还款事实、某光公司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等核心问题展开多轮质证与辩论,并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强调本案属民事纠纷范畴,应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违约的界限。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案涉131万元的性质(本金还是违约金),不能认定李X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同时,认定李X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该131万元系以违约金或利息名义收取的可能,而该款项如系违约金则与某光公司无关联。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X无罪。当事人彻底免于刑事追诉,无犯罪记录。


  • 1970-01-01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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