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退场工程量起争议
马文律师助力水电施工班组胜诉追回工程款
- 马文律师代理身份 :原告凌XX
- 案件类型 :建设工程纠纷
- 代理结果 :胜诉,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xxx元
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凌XX是常年从事水电安装的班组负责人,2023年12月经人介绍,与某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工班组承包合同》,承接慈溪某棋牌项目电工施工,内容包含水电管道铺设、插座与灯具安装;合同载明施工面积660平方米,总价xxx元,明确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包工包料,工期7天,并约定了分阶段付款节点。
凌XX按约进场施工后,发现案涉场地实际面积达750平方米,远超合同约定;同时还按项目发包方要求,额外完成了合同外的灯带安装、室外水管铺设工作。后因项目进度调整,凌XX于2023年12月27日退场,退场时已完成水电管道铺设,尚未进行插座、灯具安装。施工期间设计公司仅支付xxx元进度款,剩余款项未予结算。
凌XX多次催讨工程款,双方就完工比例、结算方式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催讨中,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在通话中认可电工部分完成60%,但拒绝按此比例足额付款。凌XX遂委托马文律师向法院起诉,主张剩余工程款。
庭审中,被告设计公司抗辩:原告未完成全部施工且延期完工,应承担延期赔偿责任;合同为总价包干,应按约定总价结合完工量结算,不应按实际面积核算。
马文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提交承包合同、施工图纸、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论证合同“单价包定、按实结算”的计价原则,结合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自认说明完工比例,同时指出被告未就延期损失提起反诉,不应在本案中抵扣。
法院经审理采纳核心代理意见,酌情认定完工量60%,按实际施工面积结合单价计算工程价款,扣除已付款后,判令设计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xxx元。
本案核心争议
1. 完工比例认定争议 :原告主张完工量80%,被告认为不超过60%,退场时无书面工程量确认单,双方各执一词。
2. 结算方式争议 :被告主张合同为总价包干,原告主张按单价与实际面积据实结算,两种方式金额差异较大。
3. 延期完工抵扣争议 :被告主张原告逾期完工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就此提起反诉。
本案办案经验
1. 合同同时约定总价与单价包干时,优先适用专门计价条款。合同首部总价多为暂定面积的预估价款,专门约定的“单价包定、按实结算”更能体现双方真实结算意思。
2. 无书面结算时,对方负责人的沟通自认是认定工程量的关键。施工方应注意留存通话录音、聊天记录,对方认可的完工比例可作为法院酌定的重要依据。
3. 被告仅主张损失抵扣却不提起反诉的,法院不予处理。违约损失属于独立诉讼请求,未反诉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在本诉中抵扣,需另行起诉主张。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马文律师从合同条款中锁定单价据实结算的核心依据,通过沟通录音固定对方对完工量的自认,针对性反驳对方抗辩,帮助证据薄弱的施工班组厘清结算规则,成功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款。
办案心得
装饰装修行业里,中小班组被拖欠工程款极为普遍。很多施工负责人靠熟人接活,签合同只看总价工期,不关注计价方式,中途退场也不做书面结算,维权时处处被动。
接手本案时,当事人手里仅有一份合同、几张图纸和几段催款录音,证据并不算充分。我们首先精读合同条款,很快发现“单价包定、工程量按实结算”的关键约定——这是当事人自己都没留意的细节,直接决定了可以按实际面积多核算近百平方米的工程款。
关于完工量,我们没有硬扛当事人主张的80%,而是客观分析施工结构:管线铺设是核心工序,但插座、灯具安装也占相当比重。结合材料采购量、人工投入,加上对方法定代表人录音中“完成60%”的自认,我们向法庭提出60%的酌定基础符合客观实际,也更易获得采信。
针对被告反复提及的延期完工抗辩,我们明确向法庭指出,延期损失属于独立诉求,被告未反诉则不应在本案处理,该观点也得到法庭支持。
这个案子标的不大但代表性极强,也提醒所有施工从业者:签合同看清计价方式,完工及时确认工程量,才能从源头降低维权难度。而律师的价值,就是从看似普通的合同与沟通记录里,挖出最有利的依据,帮当事人把付出的劳动换成应得的报酬。
适用纠纷用户
- 水电、木工等装饰装修分项工程的施工班组、实际施工人;
- 中途退场未做书面结算,遭遇工程款拖欠的施工方;
- 合同约定不明,不清楚按总价还是按实结算的工程当事人;
- 被对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施工从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