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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万股权代持衍生民间借贷案,冯廷权律师代理出借人,法院认定抵押有效并确认房产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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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廷权律师 在线
四川高扬(资阳)律...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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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存在名义代持人、实际出资人、资产持有公司三方主体,各方互相推诿、各自出具矛盾抗辩,举证逻辑极易混乱。冯廷权律师将全套材料分类整理为三大证据组,三组证据相互印证,完整还原交易底层逻辑,分别针对某丁、公司、某丙三方抗辩匹配对应反驳证据,让法院清晰区分各方真实法律地位,从根源推翻三被告免责主张。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案涉纠纷源于股权收购配套资金垫付:第三方某丙计划收购网络公司全部股权,委托某丁作为名义代持人办理工商过户,因缺少收购资金,约定由原告代为垫付180万元股权收购款,后续以目标公司名下16处商铺抵押办理贷款偿还原告。原告按照各方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指示,向股权出让方指定账户转账180万元;后续原告另行代缴股权交易税费102037.2元,起诉时主张总债权XXX.2元,诉求三名主体共同还款,并对16套商业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三名被告分别提出完全对立抗辩:名义代持人某丁辩称仅为工具人,无借款合意,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网络公司主张只是资产载体,借贷与公司无关;实际出资人某丙否认签署代持协议,主张未收到任何款项、不存在借贷关系。  

冯廷权律师接受出借人委托,全盘梳理股权转让合同、三方股权代持协议、银行大额转账流水、不动产抵押登记全套完整证据,分层拆解代持架构下真实债权归属、抵押担保合法效力两大核心争议,逐一驳斥三方被告全部免责抗辩,法院最终认定180万垫付款为合法债权,实际出资人、目标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对16处抵押商铺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仅驳回无合同依据的税费部分诉求。

二、案件结果  

1. 判令实际出资人、网络公司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  

2. 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  

3. 原告对网络公司名下16处商业房产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180万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驳回原告主张的102037.2元代缴税费诉讼请求;  

5.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合计23673元,全部由两名还款被告共同承担。

三、律师价值(冯廷权律师代理大额股权垫付出借人,破解三方被告多重免责抗辩,180万本金全额胜诉并锁定十六套商铺抵押优先受偿权)  

1. 完整搭建三层书面证据闭环,厘清代持架构下真实借贷权责,击破三方被告免责说辞  

本案存在名义代持人、实际出资人、资产持有公司三方主体,各方互相推诿、各自出具矛盾抗辩,举证逻辑极易混乱。冯廷权律师将全套材料分类整理为三大证据组:一是股权收购原件、大额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原告实际垫付180万收购款,资金流向完全匹配协议约定;二是三方共同签字《股权代持协议》,白纸黑字载明实际出资人承担全部还款义务、代持人仅挂名不担责,锁定最终偿债主体;三是抵押担保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司名下16间商铺已完成合法抵押备案,担保范围覆盖180万债权。三组证据相互印证,完整还原交易底层逻辑,分别针对某丁、公司、某丙三方抗辩匹配对应反驳证据,让法院清晰区分各方真实法律地位,从根源推翻三被告免责主张。  

2. 精准区分垫付款与代缴税费法律边界,精准划分可支持债权范围  

原告起诉时将180万垫付款、十余万税费合并一并主张债权,冯廷权律师提前研读股权转让协议原文,协议明确过户税费由原股权出让方自行承担,无任何条款约定由收购方、实际出资人向原告返还税费。庭审中冯廷权律师主动区分两笔款项法律性质,重点围绕有合同支撑的180万本金完整说理,对于无约定的税费部分不作过度纠缠,既集中全部辩论力量保障核心大额债权全额获支持,又客观陈述税费缺乏追责依据,避免法官因部分诉求瑕疵否定整笔借贷效力,主次分明的诉讼策略保障180万核心债权完整落地。  

3. 牢固论证不动产抵押合法生效,多重资产筑牢出借人回款兜底保障  

三名被告均抗辩抵押仅为融资流程工具,不具备真实担保效力。冯廷权律师结合《民法典》物权编、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完整论述抵押生效两大法定要件:网络公司作为产权人自愿签署书面抵押合同,16套商铺全部完成不动产官方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不受内部股权代持约定约束。即便内部代持关系存在争议,不动产对外抵押具备公示对抗效力,原告作为善意抵押权人,有权在债权无法清偿时处置全部商铺优先回款,法院完全采纳该法律观点,为原告提供十六处商业不动产多重执行资产,彻底解决大额债权执行难隐患。  

4. 逐层拆解三方差异化抗辩,分主体制定精准庭审反驳逻辑  

三名被告抗辩理由完全不同,冯廷权律师针对性制定分层辩论方案:  

①针对名义代持人某丁:认可其仅挂名的协议约定,但清晰说明不代表债务消失,债务转移给实际出资人、由公司共同兜底,不免除抵押担保效力;  

②针对网络科技公司:驳斥“空壳工具”观点,公司系抵押登记产权主体,以自有房产设立担保,依法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③针对实际出资人某丙:拿出其亲笔签署代持协议原件,反驳不知情、未签字抗辩,同时提交转账记录佐证资金用于其收购计划,证实其为最终资金使用受益人。  

三层逻辑独立又互相支撑,完整瓦解三方联合抗辩体系。  

5. 兼顾商事股权与民间借贷双重法律规则,融合两类法条开展一体化说理  

本案并非单纯民间借贷,融合股权收购、股权代持、不动产抵押多重商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复杂。冯廷权律师同时援引《民法典》借款合同、担保物权、股权代持相关司法解释,将股权交易背景作为借贷产生基础事实,把抵押登记作为债权实现保障,商事规则与民间借贷规则结合论证,区别于普通欠款案件单一说理模式,帮助法官完整理清复杂多层交易结构,提升裁判采信度。  

6. 大额复合型商事纠纷一站式全程代理  

从全套合同、银行流水、不动产档案调取,到立案、财产保全申请、多被告送达对接,再到庭前抗辩预判、两轮完整庭审举证辩论全流程独立办理。庭前提前梳理三名被告全部潜在抗辩点,制作分组证据目录与分层代理词;庭审后同步向当事人出具十六套商铺财产执行方案,列明查封、评估、拍卖完整操作路径,当事人无需自行梳理繁杂股权、抵押文书,全部专业工作由律师全权负责。  

7. 股权代持衍生借贷标准化办案模板  

成熟固定办案流程:调取股权收购+三方代持两份核心协议锁定真实债务人;区分垫付款、杂费两类款项划分债权范围;完整调取不动产抵押登记文书夯实优先受偿权;分主体针对性反驳多方免责抗辩;融合股权、借贷双重法条综合说理,适配股权收购垫资、附带不动产抵押的大额复合型民间借贷案件。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因股权收购垫付大额资金,存在名义代持人、实际出资人、资产公司三方主体,多方互相推诿拒还,同时办理房产抵押,可委托冯廷权律师处理:  

1. 交易包含股权代持架构,挂名主体主张自身不承担还款责任;  

2. 实际出资人否认借贷、未收到资金,全盘拒绝履行债务;  

3. 持有企业名下多套商铺抵押登记,需要确认优先受偿权;  

4. 涉案百万级大额垫付款,多被告庭审联合提出多层免责抗辩;  

5. 希望区分无合同依据杂费,集中力量保障主债权全额胜诉。  

冯廷权擅长股权垫资复合型民间借贷案件,本案涉案180万股权垫付款,面对三名被告多方抗辩,经完整商事证据链条与分层法律说理,法院全额支持本金并确认十六套商业房产优先受偿权,出借人大额债权具备多重资产执行保障。


  • 2026-05-01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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