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涉案22.7万元|乌鲁木齐成唐安律师代理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中院驳回全部上诉,无需承担伤者赔偿责任
##内容###案情简介
自然人三人合伙自带工具承揽伐木作业,自行按200元/天雇佣伤者负责量尺,作业时其中一人伐木操作失误砸伤伤者,伤情评定九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227734.53元。伤者起诉承揽三人、承揽发包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索X。一审认定发包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伤者无雇佣、承揽关系,不存在选任过错,判令三名承揽人按比例承担赔偿,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无责。肇事承揽人不服一审提起上诉,主张企业与伤者存在雇佣关系、企业存在选任过错应共同赔偿,同时主张一审程序违法。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整理伐木承揽对账记录、报酬结算凭证、劳务报酬发放记录、微信沟通记录全套证据,区分承揽关系与个人雇佣关系;论证报酬由三名承揽人自行发放,企业未管控施工人员、不发放薪酬,双方仅交付伐木成果,不存在人身依附;逐条反驳对方程序违法、选任过错两项上诉理由,举证证实企业未与伤者建立任何用工合意,无侵权过错,不应承担赔付义务。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承揽、雇佣法律关系划分清晰,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过错,不存在赔付责任,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55元由上诉人自行承担,终审判决确定全部赔偿责任由三名伐木承揽人分担。
##律师核心价值
清晰区分承揽与个人雇佣法律关系,举证企业无用工及选任过错,二审驳回对方上诉,委托人无需承担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