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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公交摔伤胫骨骨折,客运合同十级伤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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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1. 突破客运保险精神损害免责条款,明确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完整人身保障义务,保险不赔的精神损失由企业兜底; 2. 提前主张后续二次手术费,省去伤者一年后再次起诉的时间、金钱成本; 3. 拆分保险公司、公交公司双重赔偿主体,彻底杜绝赔付缺口;

案件详情

一、基础信息

1. 裁判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2. 裁判年份:2022

3. 委托方:高龄退休公交乘客

4. 代理律师:刘勇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详情

七十八岁高龄老人乘坐本地公交,车辆行驶中操作不当急刹,老人在车厢摔倒致胫骨平台粉碎骨折,住院 32 天,住院期间一级护理 3 天,剩余时间二级护理。经司法鉴定,伤情评定十级伤残,护理期 90 天、营养期 60 天,后续内固定取出手术费一万两千元。案涉公交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单人总限额十万元,医疗费分项限额五万元,保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付,同时设置免赔比例。协商阶段,保险公司拒绝承担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仅同意赔付少量医疗费用;公交公司表示赔偿全部由保险承担,不愿额外补足差额。
      家属不熟悉保险条款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委托刘勇律师处理案件。律师归集急救费、全套住院病历、护工支出票据、拐杖坐便椅等辅助器具发票,代为完成伤残、三期、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逐项核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手术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复印费;庭审中区分保险赔付范围与公交公司违约兜底责任,论证保险精神损害免责条款不能免除公交公司民事赔偿义务,保险限额不足以覆盖的全部损失,由公交公司自行承担,同时完整主张二次手术费在本案一次性赔付,无需另行起诉。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十万元限额内赔付对应损失;保险额度之外的精神抚慰金、超额医疗费、鉴定费全部由公交公司承担;全额支持一万二千元后续取钢板费用、90 天护理费、60 天营养费;十级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复印费由公交公司承担。

四、律师价值

1. 突破客运保险精神损害免责条款,明确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完整人身保障义务,保险不赔的精神损失由企业兜底;

2. 提前主张后续二次手术费,省去伤者一年后再次起诉的时间、金钱成本;

3. 拆分保险公司、公交公司双重赔偿主体,彻底杜绝赔付缺口;

4. 适配高龄伤者,全程陪同对接医院、鉴定机构,减少家属奔波;

5. 完整核算护工、辅助器具等全部康复支出,足额争取各项赔偿。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高龄老年人乘坐公交车急刹摔倒,下肢粉碎骨折;

2. 客运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不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 骨折术后需要二次取钢板手术;

4. 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互相推诿赔偿。

服务指引

家中老人乘坐公交摔伤致残,可第一时间联系刘勇律师,一次性主张伤残、二次手术、精神损害全部赔偿,厘清保险与公交企业赔偿责任。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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