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涉案2万元|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经营主体,调解达成1.5万元保证金退还方案
##内容###案情简介
经营主体与独资企业签订营销服务合同,按约定向对方支付保证金20000元,合同明确保证金退还条件。到期后对方未按约定返还保证金,原告经协商无果提起诉讼。代理律师主张独资企业股东个人与公司资产混同,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组织双方调解。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提交书面营销服务合同、保证金付款凭证、企业工商档案全套证据,举证案涉企业为自然人独资,无规范财务制度,存在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形,股东需连带退还保证金;庭审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协商调解方案,在保障委托人核心回款权益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一次性了结的调解方案,约定退款时限,一次性消除全部案涉争议。
###案件结果
法院出具生效民事调解书,约定自然人被告于2026年6月30日前退还保证金15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调解文书签收后具备强制执行效力,逾期不履行将被采取失信、限高惩戒措施。
##律师核心价值
举证一人公司财产混同,锁定股东连带责任,高效调解拿回保证金,一次性了结全部合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