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客户背景与纠纷起因
当事人早年与两家本地企业(某XX产开发公司、某餐饮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共同开发位于南宁市核心地段的一宗商业地产项目。三方口头约定:由餐饮公司提供用地指标与规划文件,由XX产公司负责筹措全部建设资金并主导工程开发,由当事人凭借专业资源负责协调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报建等关键行政手续。项目建成后,三方按均等比例分享投资权益。
项目推进过程中,当事人依约完成了规划审批、用地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核心手续的办理,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后因XX产公司引入外部投资方,项目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三方于项目开发中期正式签订《内部股东确认协议书》,明确约定:XX产公司在整个项目中享有的78%投资权益,由XX产公司、餐饮公司与原当事人三方均等按份共有,即各占26%。
(二)争议爆发
随着项目价值不断攀升,XX产公司试图否认当事人的合法股东地位,以 “未实际出资”“协议仅为预分配”等理由拒绝承认其26%的权益份额。同时,项目外部投资方(第三人)也主张当事人仅为XX产公司的" 隐名合伙人 ",不能直接享有项目投资权益,企图将原告排除在利益分配之外。
当事人面临多方联合施压,合法投资权益面临被侵吞的风险,遂委托黄玉兰律师代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在项目中的投资份额。
二、案件结果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确认当事人享有该XX产项目78%投资份额中的三分之一(即26%)权益,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三方按均等比例分担,进一步印证了三方平等地位的司法认定。
三、律师价值
黄玉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XX产法律服务功底与精准的诉讼策略:
1.合同定性精准,击穿核心抗辩
面对被告“未出资即无股权”的常见抗辩思路,黄玉兰律师紧扣合同文本本身——《内部股东确认协议书》并未约定原告的货币出资义务,原告以行政审批资源与劳务作为合作对价符合商业惯例。通过合同法 "意思自治、有约必守" 原则,从根本上瓦解了被告的核心抗辩逻辑。
2.精准界定权益边界,化解第三人阻力
针对第三人提出的“隐名合伙人不能直接享有项目权益”主张,黄玉兰律师精准界定诉讼请求的范围:原告仅主张XX产公司内部78%份额中的三分之一,并不触及第三人享有的26%项目权益,不构成对外部合作合同的变更。这一策略既完整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又避免了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有效降低了诉讼阻力。
3.程序抗辩有力,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第三人以多起关联案件未审结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企图通过程序拖延消耗当事人。黄玉兰律师有力论证了本案合同权益纠纷与另案土地权属纠纷的法律关系相互独立,说服法院继续审理,为当事人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4.据体系完整,还原十余年合作全貌
从早期口头合作的实际履行事实,到中期书面确认协议的签署,再到后续股权变动的来龙去脉,黄玉兰律师系统梳理了跨度十余年的项目时间线,形成完整证据链,让法院清晰还原了三方合作的真实背景,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者您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黄玉兰律师
1.XX产合作开发中,以资源、技术、人脉或行政审批服务入股的投资人权益被否认
2.合作初期仅作口头约定,项目增值后对方反悔不认账
3.大股东或显名股东试图排挤实际投资人、侵占投资收益
4.引入外部投资方后,原始合作方利益被稀释或架空
5.内部股权确认协议被对方主张为 "预分配"" 意向书 " 而不具约束力
黄玉兰律师可为您提供:
1.投资权益确认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确认您的合法投资份额与收益权
2.合作协议起草与审查:提前规范合作条款,明确出资方式、股权比例与利润分配,避免口头约定隐患
3.隐名/实际出资人权益保护:设计合规持股架构,保障实际出资人的知情权、分红权与退出权
4.XX产项目全程法律顾问:从拿地、规划、开发到利润分配全流程风险防控
5.各类公司股权纠纷处理:股东资格确认、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等股权争议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