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当事人入职深圳某电器服务企业担任售后工程师,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后续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未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且未按实际工资标准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当事人先行劳动仲裁,仲裁仅支持部分诉求,企业亦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当事人委托吴芬芬律师提起诉讼,主张足额工伤补助、停工留薪工资差额、维权律师费,并要求企业全资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企业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曾通过私人微信发放工资,存在公私财产混同情形。
二、办案经过
1. 区分时效规则:厘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超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停工留薪工资属劳动报酬,离职一年内主张合法有效;
2. 整理工资流水、工伤鉴定书、社保待遇决定书,核算受伤前平均工资作为赔付基数;
3. 查实企业为一人独资公司,追加股东为被告,固定股东私发工资的财产混同证据;
4. 提交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依据深圳劳动条例主张企业承担律师费;
5. 庭审两被告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我方完整举证、清晰陈述全部法律观点。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令企业支付三项款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6775.96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36920.76 元、律师费 2500 元;独资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超出时效、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诉求,当事人核心赔偿诉求全部足额支持。
四、案件亮点与办案心得
案件亮点
1. 精准划分工伤待遇仲裁时效,保住大额停工留薪工资差额;
2. 成功认定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判决股东连带清偿,强化执行保障;
3. 依法争取企业承担部分律师费,减轻劳动者维权成本。
办案心得
工伤案件时效是关键,需严格区分劳动报酬与普通工伤待遇时效起算点;一人用工企业拖欠工伤赔偿,务必追加独资股东,突破企业无财产执行困境;深圳地区劳动案件律师费可由企业分担,办案务必留存完整代理费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