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 年 10 月 9 日劳动者入职企业担任仓管员,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4 年 3 月 11 日 20 时 40 分,劳动者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无事故责任,后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九级伤残。依据当地工伤停工留薪期标准,伤者法定停工留薪期为 6 个月。
劳动者受伤后企业仅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13557.08 元。2024 年 7 月 1 日、7 月 10 日企业两次书面送达返岗通知,以劳动者未按时返岗为由,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在停工留薪期尚未届满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就工伤赔偿产生争议,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企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10856.48 元、赔偿金 12317.28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6880 元。企业、劳动者均不服仲裁裁决,双向法院起诉。
企业诉请: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诉讼费由劳动者承担;抗辩理由为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外出务工、拒不返岗构成旷工,企业系合法解除,且劳动者拖延伤情鉴定存在过错。
劳动者反诉诉求:1.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6880 元;2. 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 27922.42 元(月均工资 6913.25 元 ×6 个月 - 已发放 13557.08 元);3.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3826.5 元;全部诉讼费用由企业承担。主张企业在法定停工留薪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仲裁对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时长认定有误。
二、办案经过
仲裁阶段:代理律师梳理工伤认定书、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企业返岗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文书等全套证据,提出企业在 6 个月法定停工留薪期内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核算完整工资标准、三项工伤待遇金额,仲裁机构部分支持劳动者诉求。
立案举证阶段:双方不服仲裁结果均向法院起诉,形成互诉案件。代理律师补充提交工资明细、当地工伤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条文,明确伤者伤情对应 6 个月法定休养周期,完整举证劳动者受伤前月平均工资 6913.25 元的计算依据,反驳企业所称劳动者在外务工、恶意拖延鉴定的无证据抗辩。
庭审质证辩论阶段:针对企业 “旷工合法解除” 核心抗辩,律师重点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指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送达返岗通知、解除通知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区分停工留薪期法定时长与企业单方要求返岗时间,论证企业解除行为违法;针对工资差额、伤残就业补助金,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实施办法,逐项核算法定赔付标准,证明原告诉请金额合法。
法庭事实核查:法院核对全部书证、工伤鉴定、工资流水,确认劳动者停工留薪期 6 个月、月均工资 6913.25 元、企业在休养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全部事实,采纳劳动者方全部法律观点。
三、案件结果
驳回企业全部诉讼请求;
企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三项款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6880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13826.5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27922.42 元;
案件受理费 20 元,全部由企业承担;
裁判核心要点:
① 工伤九级职工法定停工留薪期 6 个月,企业在期限未满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② 企业需足额补足 6 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扣除已发放部分后差额全额支持;
③ 劳动关系已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地方标准支付 10 个月统筹地区工资标准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④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原告诉请金额予以全额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