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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纠纷:发包方抗辩不得扩大发包方付款责任,法院驳回实际施工人对业主全部付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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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钟冬蕾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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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实现六案全部驳回对业主的诉求,为政府平台业主公司挽回全部诉讼标的范围内的经济损失,彻底规避国有资金不当赔付、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案涉工程为南岸知名文旅地标改造项目,由政府平台公司A(本案我方当事人,业主发包方)通过 EPC 总承包模式发包给大型国有建筑总包企业B。总包企业承接项目后,将项目室外、加固专业工程合法分包给第三方专业分包单位C;该专业分包单位仅与下游材料供应商贸企业D存在材料购销合作,并未实施工程二次转包、劳务分包行为。

项目施工过程中,本系列【6案原告各自然人E1E2E3E4E5E6以各专项施工班组负责人身份,分别承接门窗制作安装、土漆涂装、石材铺装、木结构制作、水电管线施工等细分劳务作业,各自然人直接与项目下游材料供应商贸企业D签署劳务承包合同,自行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

(二)纠纷发生经过

各实际施工人施工完毕后,因下游材料供应商贸企业D未足额支付劳务工程款,多名自然人E1E2E3E4E5E6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诉讼,将业主平台公司A、总包单位B、专业分包单位C下游材料供应商贸企业D、商贸企业实际控制人F贸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为一人股东)G等全部主体列为共同被告,核心诉讼请求统一为:

   1.要求下游材料供应商贸企业D商贸企业实际控制人F直接支付拖欠劳务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 / 资金占用利息;

   2.主张总包单位B、专业分包单位C、业主平台公司A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要求商贸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为一人股东)G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体原告均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主张业主平台公司A作为项目发包人,应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在欠付总包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义务。

(三)我方代理身份

本案由钟冬蕾律师全程代理业主平台公司A,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办律师参与全部系列案件庭审、证据质证、法庭辩论,针对原告对全部诉讼请求进行专项抗辩。

(四)案件审理与裁判结果

系列案件共6起关联诉讼,法院统一查明核心事实并作出一致裁判逻辑:

   1. 业主平台公司A与总包单位B签署合法有效的 EPC 总承包合同,双方至今仍处于总包工程一审审计阶段,整体项目二审审计尚未启动,总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款支付节点未届至;

   2. 虽业主平台公司A与总包单位B未办理结算未支付全部工程款,但业主平台公司A已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全部进度款,不存在欠付总包单位到期工程款情形;项目施工期间,政府清欠办协调农民工工资时,业主平台公司A还额外垫资数百万专项用于班组工资发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基础;

   3.原告各实际施工人仅与下游材料供应商贸企业D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与业主、总包、专业分包单位均无直接合同关系,专业分包单位仅向商贸企业供应工程材料,未参与劳务转包、违法分包;

   4.部分原告自行出具书面《承诺书》,主动约定剩余劳务款待项目整体二审审计完成后再统一拨付,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诉请不具备履行基础。

结合上述事实,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第一类:驳回各原告针对业主平台公司A的全部连带付款、补充付款诉讼请求,业主方无需承担任何工程款清偿责任(即:业主方在全部诉讼请求范围内无任何经济损失);针对下游商贸企业、独资股东、现场负责人的欠付工程款责任,判令下游商贸企业及股东承担付款责任

第二类:驳回各原告针对业主平台公司A的全部连带付款、补充付款诉讼请求,业主方无需承担任何工程款清偿责任(即:业主方在全部诉讼请求范围内无任何经济损失);针对下游商贸企业、独资股东、现场负责人的欠付工程款责任,根据下游商贸企业与原告的结算情况,判令下游商贸企业及股东承担全部、部分或不承担付款责任。

类:由于原告主体问题混淆,无法确认履约人系个人还是公司,法院直接驳回原告诉。

以上均未判令业主平台公司承担任何给付义务。

判决后部分原告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裁定;部分未上诉。

全部裁判文书均已生效。

二、案件总结

   1.裁判核心结论:该【6】件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系列案件中,全部驳回实际施工人对业主政府平台公司的付款诉求,业主无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任何清偿责任,业主方全部经济诉求抗辩成功,无任何资金赔付及被冻结、执行风险;

   2.裁判法律逻辑:法院适用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认定,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前置条件是存在欠付转包人 / 违法分包人工程款,本案业主足额支付进度款、无到期欠付工程款,法定付款前提不成立;同时部分原告自行出具承诺书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条件未成就,无权提前向业主主张权利;

   3.系列案统一裁判口径:法院区分多层法律关系,清晰划分业主、总包、专业分包、材料供应商、实际施工人多层主体权责,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随意扩大业主方责任边界。

三、律师价值

(一)诉前梳理多层法律关系,搭建完整抗辩逻辑体系

接受业主委托后,代理人第一时间梳理项目完整发包、分包链条:区分 EPC 总包、合法专业分包、材料购销、个人劳务四层独立法律关系,固定专业分包单位仅供货、未转包工程的关键事实;针对原告援引的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反向拆解法条适用两大核心前置要件:存在转包 / 违法分包行为;发包人欠付上游承包人工程款,从根源锁定原告主张不成立的核心抗辩思路。

(二)全面调取、整理核心证据,夯实无欠付工程款事实

代理人统筹调取全套总承包合同、进度款付款凭证、银行流水、项目审计进度说明、政府垫资发放农民工工资全套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向法庭充分证明业主已按合同足额支付进度款,不存在欠付总包工程款情形,直接击破原告主张业主承担责任的法定基础;同时调取各原告自行签署的《承诺书》,证明原告自身已约定剩余款项付款节点,现条件未成就,无权提前主张工程款。

(三)庭审精准辩论,区分法律主体边界,限缩业主责任范围

庭审中针对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诉求重点抗辩:

   1.法条适用层面:明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并非无限扩大发包人责任,仅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前提下才承担补充责任,本案无欠付事实,法条无适用空间;

   2.合同关系层面:原告与业主无任何书面、事实施工合同,劳务合同相对方为下游商贸企业,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向直接发包方主张债权;

   3.项目流程层面:项目整体审计未完成,工程款结算支付条件未达成,原告主张提前付款违背自身书面承诺,不应得到司法支持。

通过分层、分点专业辩论,清晰区分各层级主体责任,打消法庭判令业主兜底付款的可能性。

(四)统筹系列关联案件,统一抗辩口径,实现全案零赔付

本次为六起关联批量诉讼,代理人统一梳理同类事实、统一证据标准、统一抗辩观点,避免系列案件出现裁判口径差异;全程跟进每一起案件的举证、开庭、文书送达工作,针对每一名原告的诉讼主张逐一对应抗辩,最终实现六案全部驳回对业主的诉求,为政府平台业主公司挽回全部诉讼标的范围内的经济损失,彻底规避国有资金不当赔付、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五)事后出具合规风险提示,完善项目资金风控体系

案件办结后,代理人结合本次批量诉讼暴露的工程劳务分包、农民工工资支付、项目审计结算风险,向业主平台公司出具专项法律风险提示函,梳理文旅 EPC 项目发包、进度款支付、班组劳务管理、书面承诺条款设置等全流程合规要点,帮助业主建立事前风险防控机制,减少后续同类诉讼发生概率。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一)适用场景

   1.政府平台、国企作为工程发包人,被下游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2.EPC 总承包、专业分包多层发包模式下,实际施工人越过多层主体直接起诉业主,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

   3.项目未完成整体审计结算,施工班组提前索要全部工程款、农民工工资;

   4.批量、系列建设工程劳务欠款纠纷,需要统一抗辩、统筹处理多起关联案件;

   5.文旅、城市更新、旧城改造等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国有资金,需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二)法律服务指引

若您属于工程发包方(政府平台、国企、事业单位、地产企业等),遇到实际施工人、劳务班组起诉主张工程款、要求发包人兜底付款,可咨询本所建设工程专业律师获取以下专项法律服务:

   1.案件前期法律关系梳理,预判发包人是否存在法定付款责任;

   2.全套证据调取、整理、质证方案制定,固定无欠付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等关键抗辩事实;

   3.一审、二审全流程代理,针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诉求专项抗辩;

   4.批量关联工程纠纷统筹处理,统一抗辩口径,降低多案裁判风险;

   5.项目发包、工程款支付、劳务班组管理全流程合规审查,出具风险防控方案;

   6.工程审计、农民工工资垫付、书面承诺文件等条款法律审核,从源头规避诉讼风险。


  • 2026-03
  • 南岸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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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概览 钟冬蕾律师为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法学硕士高学历背景,拥有稀缺的法院审判+资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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