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采购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甲某,1990年出生,汉族,户籍及居住地为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程建波,系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为乙某,1982年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北省晋州市,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工业新XX。
原、被告双方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合作关系,自2020年起,被告持续向原告采购腻子粉原料。双方长期通过线上沟通对账、结算货款,合作期间被告多次赊欠货款。2024年5月,原告曾因被告拖欠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彼时被告拖欠货款金额为554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偿还部分货款,原告随即申请撤诉。后经双方2024年5月15日微信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660元,同时被告承诺该笔尾款于2024年中秋节全部结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5年2月7日正式受理本案,结合案件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特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阶段,原告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波律师均按时到庭参与诉讼,完整陈述案件事实、提交相关证据并发表诉讼意见。被告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同时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视为其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全部诉讼权利。
审理过程中,法庭严格核查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包括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电子转账凭证、前案民事裁定书、被告户籍证明等材料,全部证据真实合法、相互印证,能够完整佐证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法院依法对涉案事实予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长期向原告采购货物,原告实际履行供货义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完成全部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双方对账确认的金额及承诺的期限支付货款。被告逾期未结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责任。因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核定逾期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5660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56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9月18日(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0.75元,由被告全额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