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颗粒燃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一、审理法院信息
一审审理法院: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生物质颗粒燃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孙X,委托诉讼代理人是程建波律师(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林X、何X;原审被告为周X。
2020年,林X与孙X通过电话达成口头生物质颗粒燃料买卖约定,约定由原告方向孙X支付20万元款项,孙X筹备500吨货物后,原告可按固定单价提货,提货满20万元额度后补齐差价。同年5月,何X向孙X转账支付20万元货款。后续原告方多次尝试与孙X沟通提货事宜,孙X均未回应,且在2024年删除原告社交联系方式,拒不履行交货义务。
协商无果后,林X、何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要求孙X、周X返还20万元货款,并自指定日期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孙X否认自身违约,主张双方交易为即时清结模式,货物已交付完毕,且本案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不服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
三、办案经过
一审审理阶段,原告方提交银行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社交沟通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己方已足额支付货款,以及被告未履行交货义务的事实。孙X抗辩双方交易属于当场结清的口头交易,案涉货物已完成交付,同时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原审被告周X未认可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内容及庭审陈述,核查全部案件事实,对双方争议焦点逐一认定。
一审判决作出后,孙X不服裁判结果,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主张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支付1.5倍罚息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申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二审法院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全部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四、案件结果
(一)一审判决结果及理由
1. 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生物质颗粒燃料买卖合同。法院认为,双方口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孙X长期拒不交付货物,还以删除联系方式的方式拒绝沟通,属于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债务,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情形。同时,双方约定的货物履行期限并不固定,本案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2. 判决孙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20万元货款,并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依据买卖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被告违约未履约,应当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法院据此核定利息计算标准。
3. 驳回原告要求周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函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X参与案涉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也无法证明案涉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保函费并非诉讼必要支出,双方亦无相关约定,故不予支持。
4.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孙X承担。
(二)二审判决结果及理由
二审最终判决驳回孙X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孙X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孙X主张案涉交易已即时清结、货物已完成交付,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可充分证实案涉货物并未完成交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证据采信合理、适用法律准确、裁判依据充分,因此二审依法予以维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