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创投企业,法定梁X,委托王浩全律师代理;被告为某医院公司,法定贺某,委托本地律所律师应诉。原、被告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引荐金融机构,融资到账后按放款总额 3% 支付财顾费。原告引荐XX银行对接被告,被告最终获批 1500 万元贷款,但拒绝支付 45 万元居间费,辩称贷款系医院自行对接银行完成,原告仅简单拉群引荐,未全程跟进审批,未完成核心居间义务。原告诉请全额服务费、高额违约金及 1 万元律师费,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银行账户。
办案经过
王浩全律师收案后全面梳理全套证据:融资服务合同、多组工作沟通微信群完整聊天记录、原告工作人员与XX银行对接记录、银行授信资料传递凭证、保全裁定书、律师费发票等,完整证明原告主动搭建对接渠道、收集融资资料、牵头初次洽谈,为后续放款奠定基础。庭审中精准界定居间法律关系,针对被告 “自行完成融资” 抗辩逐条举证反驳,阐明原告已履行报告融资机会的核心居间义务,同时结合公平原则向法庭说明服务价值,请求法院酌情支持对应居间报酬。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前期引荐、对接基础居间服务,酌定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 15 万元;驳回原告主张全额 45 万服务费、违约金、律师费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原告仅完成前期引荐对接,未深度参与贷款审批、签约全流程,未提供完整媒介服务;依据民法典公平原则,报酬与实际服务工作量匹配,故酌情调低服务费,因未完全促成完整居间服务,违约金、律师费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