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行为人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 23 时 25 分驾驶小型轿车驶入 G05 京昆高速,次日 0 时 03 分在高速收费站出口被执勤人员查获,呼气酒精检测结果 99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血样乙醇含量 92.2mg/100ml,已达到醉驾刑事立案标准。该案无交通事故、无人员财产损失,行为人系初次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侦查阶段行为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交管部门同步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一审法院认定行为人高速醉驾属于从重处罚情节,采纳公诉机关拘役 1 个月、罚金 2000 元量刑建议,作出实刑判决。
办案经过
行为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律师梳理全案卷宗后锁定两大核心辩护方向:一是办案流程存在程序瑕疵,现场查获仅一警一辅,案卷材料由未到场民警签字、使用其办案账号办理手续;二是综合全案从轻情节具备从轻至免罚空间。庭审中辩护人正式提出执法主体不合规、血样提取封装送检流程违法,申请将涉案查获记录、检测影像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全部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出庭检察员答辩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抽血环节有两名正式民警参与,签字仅为程序瑕疵,不构成非法证据,一审量刑合理,建议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核查确认采血、封存、送检全程录像完整,核心客观证据真实有效,程序瑕疵不影响事实认定,未采纳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完整考量辩护人提出的全部从轻情节。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无误,但量刑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改判:撤销一审拘役一个月并罚金二千元的判决,认定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