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诉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6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共同涉及的公司及个人对外负有的全部债务,均由被告某某某一并承担并负责偿还。离婚后,原告作为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以其个人财产代为清偿了多笔原应由被告承担的债务,包括以房产抵顶欠付某建筑有限公司的200余万元、偿还某建机公司的10万元、向李XX支付两笔共计230余万元、向宋X等人支付90余万元等,合计垫付金额达520余万元。原告多次依据离婚协议向被告主张返还垫付款项,但被告始终未予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垫付债务本金、利息及相关税费损失。
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后,本律师首先对离婚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了细致剖析,特别是针对协议中“全部债务均归男方承担”的概括性表述与“具体内容如下”所列债务之间的关系,预判被告可能以“未列明债务不予承担”作为主要抗辩理由。据此,本律师指导原告全面调取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凭证、以物抵债协议、法院执行裁定书、收据及还款说明等关键证据,并对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进行整理,用以证明被告曾对部分争议债务口头认可由其承担。庭审中,被告果然对两笔债务提出异议,主张离婚协议仅列明三项债务,其余不在承担范围内。本律师紧扣协议文本,强调“全部债务”的概括性约定与列举说明之间并非排斥关系,同时结合被告在录音中的自认,充分论证了原告代为清偿的债务均属于双方离婚时约定由被告承担的共同债务范畴。对于被告辩称已以房产抵顶部分款项的主张,本律师通过核查执行裁定书,明确指出相关房产系执行至公司名下而非原告个人,有效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相关债务由被告承担,原告代为偿还的三笔主要债务共计450余万元(含利息抵顶及现金转账)应由被告返还。对于原告主张的一笔90余万元债务,因未在离婚协议中具体列明,法院未予支持;对于税费及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法院亦未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垫付欠款合计450余万元,并分别自各笔垫付完成之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有效维护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