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工程挖机租赁欠款二审案,巩海冬律师举证公司默许私刻公章,帮出租人追回全部租金 徐州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徐州巩海冬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出租方 XX 与两名项目现场负责人签订多份挖掘机租赁合同,合同、结算对账单及欠款单据均加盖某建筑公司公章,经核算尚欠大额租金。出租方起诉建筑公司及两名现场负责人,要求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由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筑公司辩称公章为挂靠人私刻、自身非合同相对方,提起上诉。出租方委托两名代理人出庭,巩海冬律师作为代理人之一参与全案诉讼;建筑公司、原审两名现场负责人分别委托代理人应诉。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巩海冬律师配合主办律师系统整理全套租赁合同、结算单、欠款凭证,调取企业工商档案、工程分包材料,举证案涉公章曾在企业工商登记、其他项目资料中使用,证实建筑公司明知挂靠人长期使用该枚印章却未制止,构成表见代理。二审庭审中,针对上诉人提出公章私刻、应追加挂靠人、公章鉴定等上诉理由,巩海冬律师辅助梳理挂靠法律关系、公章使用记录、工程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清晰论证出租方签约时善意无过失,建筑公司存在明显过错,上诉人各项程序异议均不成立,完整支撑一审裁判逻辑。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建筑公司与案外人存在工程挂靠关系,现场签约人员持有工程授权及案涉公章,出租方具备合理信赖;上诉人明知挂靠人违规用章未处置,无权否认合同效力;挂靠人非租赁合同主体,无需追加,公章鉴定无实际必要。最终判决驳回建筑公司全部上诉,维持原判,由该建筑公司全额承担租金及逾期利息,两名现场负责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