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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索要2800余万工程款,王顺友律师代理置业公司层层举证抗辩,法院仅小幅驳回我方扣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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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工程款争议标的超2800万,结算扣款、逾期利息、优先受偿权三大核心争议并存。我全面梳理施工、付款、结算全套证据,完整提出电费罚款二次扣减、原告未按合同索赔无权主张利息、质保金应先行扣除等抗辩思路,成功驳回对方保函费诉求,完整厘清质保金、以房抵款、历史扣款事实,最大程度缩小我方当事人损失。

案件详情

案例专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电费/罚款扣减抗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抗辩

代理方向

被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人,全程对抗总包单位工程款、逾期利息、优先受偿权、保全保函费全部诉讼请求,围绕工程款应付金额、应扣水电费罚款、逾期利息依据、优先受偿权合理性四项核心焦点举证抗辩

判决结果

1. 法院认定开发商欠付工程款281XXXX9661元,判令十日内支付,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2930日起按LPR计付利息;

2. 总包在281XXXX9661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 驳回总包主张的3万元保全保函费诉求;

4.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01173元,我方当事人承担94623元,原告承担6550元;

5. 我方提出的结算漏扣373447.53元电费、罚款抗辩意见,法院未予以采信。

本案工程款争议标的超2800万,结算扣款、逾期利息、优先受偿权三大核心争议并存。我全面梳理施工、付款、结算全套证据,完整提出电费罚款二次扣减、原告未按合同索赔无权主张利息、质保金应先行扣除等抗辩思路,成功驳回对方保函费诉求,完整厘清质保金、以房抵款、历史扣款事实,最大程度缩小我方当事人损失。

案情内容

我方当事人是本地一家置业公司,2019年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签订住宅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总包承建多栋住宅楼、地下车库及配套工程。项目完工交付后,双方于20239月出具结算汇总表,载明总结算价款1.74亿余元,扣除3%质保金后应付尾款2835万余元。

结算完成仅三个月,总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我方当事人支付2815万余元工程款,同时主张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还要求确认其享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并让我方承担3万元保全保函费用。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施工资料、付款流水、电费单据、罚款凭证、结算沟通记录,发现本案存在多重关键争议点。第一是工程款实际欠付金额,我方在结算前已陆续支付1.4亿余元工程款,还通过三套地下车位抵账19.5万元;施工全过程总包产生大额电费、施工违约罚款,其中仅前期一笔6万余元已在付款时扣除,仍有37万余元电费、罚款双方结算时遗漏,我据此提出应当从总工程款中二次扣减该笔款项,大幅降低应付尾款。

第二,针对原告诉求的逾期付款利息,我结合施工合同条款提出两层核心抗辩: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需承包人书面发函催告、逾期索赔需在事故发生28日内提交书面索赔材料,但总包全程未按合同流程履行催告、索赔手续,已丧失主张利息的权利;且双方已完成最终结算,应视为双方对全部款项、损失一次性了结,无权再单独主张逾期利息损失。

第三,针对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同步检索相关司法解释,梳理工程交付、结算、起诉全部时间节点,从行权期限、债权范围角度提出抗辩观点。另外,针对原告额外主张的3万元保函费,我提出双方合同无约定、原告未提交付费凭证,该费用不应由我方承担。

庭审过程中,我完整提交电费缴费清单、违约罚款单据、历年付款凭证、车位抵账确认函、施工合同全套文本,逐条核对结算汇总表扣款项目,向法庭说明40万元其他扣款仅为优惠、并未包含未结清电费罚款,完整陈述我方扣款主张的事实依据。

经法院审理,法庭认可双方签署的结算汇总表为最终结算依据,未采纳我方二次扣减电费罚款的抗辩意见,但完整采纳我关于保函费的答辩观点,直接驳回原告该项诉求;同时法院对逾期利息、优先受偿权作出认定,明确应付工程款金额。

本案涉案标的巨大,工程结算、款项扣减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建设工程领域多项高频争议。代理过程中,我完整固定全部付款、扣费证据,逐条拆解合同付款、索赔条款,全面阻击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剔除对方无依据索赔项目,清晰划分质保金、已付款、抵账款项边界,最大限度降低我方当事人资金赔付压力,完整把控案件全部争议焦点,为地产企业处理同类工程欠款纠纷提供完整抗辩思路。


  • 2024-03-01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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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友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前法律顾问,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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