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当事人信息原告:樊XX、樊XX、樊XX,均为死者樊XX子女;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瑞云、喻某某。被告:平顶山市第某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代理人吴XX、张XX。
- 事发经过死者樊XX因腹痛入院,该院实施胃穿孔修补术后持续消化道出血,病情危重,转上级医院救治仍反复出血,合并多重感染,出院后死亡。原告主张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 原被告诉辩主张原告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 380689.04 元。医院认可存在次要过错,但主张仅按鉴定区间下限 16% 承担责任,对大额医疗费、外购药、双人护理费等多项损失不予认可。
办案经过
- 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到庭,组织全部证据交换与质证。
- 律师协助申请司法鉴定,委托外地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医院过错属次要原因,过错参与度 16%-44%,建议 30%。
- 完整整理两级医院住院票据、外购药、检测、转诊救护车凭证,庭审反驳医院扣除医保、不认可外购药、单人护理等抗辩,主张按鉴定建议 30% 划分责任。
- 法院结合病历、鉴定意见书、费用票据、庭审意见核算全部合理损失。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平顶山市第某某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樊XX、樊XX、樊XX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 320870.99 元;
- 驳回原告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请求;
- 未按期足额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506 元,原告承担 450 元,医院承担 3056 元;
- 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判决理由
-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医疗损害、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诊疗存在过错且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责任划分:司法鉴定建议过错参与度 30%,属次要责任合理区间,驳回医院仅承担 16% 责任的抗辩。
- 损失认定:医保报销不能减轻医院赔偿责任;医嘱记载外购药、检测费、转诊救护车费用均予以支持;患者多次病危,支持住院期间双人护理;综合外地鉴定、转诊实际情况酌定交通住宿费。
- 结合死亡后果与过错程度,酌定精神抚慰金 30000 元,原告诉求过高部分无依据不予支持。
三、本案适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