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赵X某,男,住址河南省柘城县。
被申请人:宁波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仲裁请求: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128316元(16个月×8019.75元/月=128316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0820.75元
(25个月×8432.83元/月=210820.75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0820.75元
(25个月×8432.83元/月=210820.75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91411.87元
(11个月×8310.17元/月=91411.87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95033.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2元(76天×27元/天)、护理费27146元[76天×277元/天+(120-76)天×277元/天×50%]、交通费1000元;
上述申请人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866601.26元,扣除被申请人方支付的医疗费195033.89元,被申请人尚需支付申请人671567.37元。
事实与理由:
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赵X某入职被申请人宁波XX公司,岗位为张拉工。9月24日,申请人被派至宁波前湾新XX工程工地工作,下午16时50分许,申请人在张拉钢绞线时,不慎被钢绞线打伤右腿。申请人随即被送至宁波市**医院医治,经诊断为右下肢血管损伤,右股骨开放粉碎骨折,右下肢异物,右下肢神经损伤,右下肢肌肉损伤,右下肢肌腱损伤。
申请人在杭州湾医院住院治疗9天后,转入宁波第二医院治疗35天。在上述两个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被申请人一方支付。申请人出院之后,遵医嘱病休。2024年1月8日始,申请人在柘城中医院住院治疗24天;2024年5月17日始,申请人在柘城中医院住院治疗7天;2025年4月28日,申请人在柘城中医院住院治疗1天。申请人在柘城中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天数合计76天。
2024年8月21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宁慈工决[20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25年12月3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甬劳鉴[2025]**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六级。
2026年2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现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望贵委查明事实,裁如所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