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汤XX与徐XX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底,原告汤XX承接被告徐XX安排的位于郑州中牟县某建筑工地的粉刷楼梯踏步石灰工作,约定总劳务报酬59400元。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完成全部工作,但被告仅支付44400元,剩余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徐XX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汤XX劳务费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LPR自202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