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XX年X月至X月,原告内蒙古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公司先后签订一份《某施工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经营的某项目提供钻探施工服务。20XX年X月X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2,375元。但被告以结算单中附加了“原告需先解决工人工资争议后才付款”的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王迪律师代理本案,将被告诉至新XX某人民法院。
二、律师代理经过
王迪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深入分析案情,抓住核心法律争点,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准确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针对被告以工人工资争议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王迪律师明确指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工程承包关系,原告是否拖欠工人工资属于原告与工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与被告无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不能以第三方(工人)的争议为由,拒绝向原告履行已结算确认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成功破解“附条件付款”抗辩:被告主张结算单中约定了“待原告解决完工人工资争议后再付款”,属于附条件的付款约定。王迪律师通过庭审质证指出:该结算单仅有被告单方盖章,原告未盖章确认,原告仅认可欠款金额、不认可附加的付款条件;且被告承认工人工资是否欠付、欠付多少只有原告清楚,被告无法确定争议金额,亦无证据证明工人已就工资问题起诉原告或被告,故该条件不能成为被告拒绝付款的合法理由。
有效驳斥被告的不实抗辩: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结算单系原告员工顾XX起草发送。王迪律师质证指出: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最初发送的结算单并无附加条件,是被告要求添加工人工资条件后才肯盖章,且要求原告加盖公章,因原告不认可附加条件故未盖章。该质证意见有效削弱了被告主张的可信度。
以法律依据支撑诉求,确保胜诉:精准引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关于金钱债务的规定,主张被告已确认欠款金额,应当履行支付义务,获得法院完全支持。
三、判决结果
新XX某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作出判决:
被告南京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某公司工程款102,375元;
案件受理费1,173.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全额负担。
四、律师价值
成功打破“附条件付款”陷阱:被告以结算单附加条件为由拒绝付款,王迪律师通过主张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原告未对附加条件予以确认、证明被告无法确定工资争议金额等多角度论证,成功使法院认定该附加条件不能限制原告的付款请求权。
精准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切断被告抗辩链条:明确指出工人工资争议属于原告与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无权以第三方争议为由对抗其已确认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善于从对方证据中挖掘有利事实:针对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王迪律师通过质证指出其中反映出“被告要求加条件才盖章”的关键事实,将对方证据转化为对己方有利的论据。
专业高效,异地诉讼完胜:本案从立案(20XX年X月X日)到开庭(20XX年X月X日)仅用时半个月,在新XX异地诉讼的不利条件下,王迪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充分的庭前准备,实现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全面支持,诉讼费也由败诉方全额承担。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王迪律师擅长处理以下类型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追索、结算争议、付款条件争议等)
合同纠纷中“附条件付款”抗辩的破解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各类合同纠纷中的运用
各类工程款、劳务费、货款追收案件
服务优势:
精通合同纠纷中各类抗辩理由的法律分析与有效应对
善于从证据细节中发现对客户有利的关键事实
具备跨省异地诉讼的丰富经验,能够高效推进案件进程
庭审表达精准有力,善于通过法律论证说服法官
总结: 王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湛的合同纠纷处理能力——面对被告以结算单附加条件为由拒绝付款的困境,通过主张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附加条件未经原告确认、论证被告无法确定工资争议金额等多角度法律论证,成功打破了被告的“附条件付款”抗辩,为客户全额追回工程款102,375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当您在工程款结算后遭遇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时,王迪律师能够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坚决维护您的合法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