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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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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送达后,王展涛律师可根据裁决结果及当事人意愿,适时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裁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体现了对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整体把握能力。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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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贺某某于2013年5月起在被申请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处工作,担任现场安全员。2023年7月16日,因公司效益不好,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辞退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28800元、违法解除赔偿金54400元及节假日加班费34100元。被申请人辩称辞退前已提前通知、加班已安排调休、工资已包含社保费用等。申请人当庭放弃加班费请求。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仲裁。

仲裁结果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8800元;
二、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 1970-01-01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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