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贺某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贺某某于2013年5月起在被申请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处工作,担任现场安全员。2023年7月16日,因公司效益不好,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辞退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28800元、违法解除赔偿金54400元及节假日加班费34100元。被申请人辩称辞退前已提前通知、加班已安排调休、工资已包含社保费用等。申请人当庭放弃加班费请求。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仲裁。
仲裁结果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8800元;
二、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