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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婚内配偶向第三者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返还 XXX.1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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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转账流水证据,厘清款项性质,促成法院认定赠与无效,追回大额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男方 2000 年 11 月 16 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2021 年 4 月 1 日登记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男方自 2014 年与第三者相识同居,2015 年 3 月 20 日双方生育一女。原告离婚后发现,2018 年 4 月 24 日至 2021 年 3 月 28 日期间,男方通过多家银行账户、微信转账向第三者多次转款,原告主张转账总额 XXX.15 元,包含多家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转账记录中存在 “520”“1314” 等具有特殊含义金额。

第三者抗辩款项系男方支付非婚生女抚养费、双方存在资金借贷往来,其名下房产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不存在接受赠与;男方无答辩、未提交证据。另案民间借贷纠纷显示,男方与第三者双方对大额往来款项性质陈述前后矛盾,说法存在严重冲突。原告主张男方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婚外情向第三者赠与款项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全部款项。

二、办案经过

原告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男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转账性质、款项来源、抚养费能否抵扣、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举证质证。第三者提交抚养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试图证明款项为抚养费;原告不认可该证据效力,主张抚养费纠纷属于独立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抵扣。法院核查全部流水,认定其中 139010 元信用卡交易属于还款,不属于赠与转账。双方存在多笔双向资金往来,但第三者无法有效举证借贷事实,其抚养费抗辩因金额较高,法院决定不在本案一并处理,指引另案解决。

三、案件结果

确认男方基于婚外情关系向第三者的财产给付行为无效;

判决男方、第三者于判决生效五日内连带向原告返还 XXX.15 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25344.8 元,由原告承担 2039.8 元,两名被告连带负担 23305 元;逾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 2024-06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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