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登记结婚,2022 年 7 月 27 日生育一子。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18000 元;按照原告 70%、被告 30% 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被告支付离婚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待分割财产范围包含四家公司股权、四处房产、四个车位、四辆汽车、多个银行账户存款、住房公积金、微信财付通及支付宝账户资金。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主张双方感情尚有修复可能;同时辩称原告主张分割的多数财产属于案外公司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否认存在婚外不正当交往行为。
二、办案经过
原告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独任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婚内邀约婚外异性回家,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行为。
诉讼过程中双方持续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互相排查对方名下财产。截至庭审结束、作出判决时,相关不动产、股权、金融账户信息尚未全部核查完毕,大量财产权属资料缺失,暂不具备分割条件。法院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逐项进行审理。
三、案件结果
准予原、被告离婚;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月底支付抚养费 4000 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于判决生效 7 日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
因财产资料不全、财产信息尚未查清,驳回原告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张高额抚养费及 10 万元损害赔偿的其余诉讼请求,相关财产双方可另行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 300 元由被告承担。若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