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 2000 年 6 月 6 日登记结婚,2008 年 7 月 11 日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子女教育频繁产生矛盾,2021 年起分居。原告曾在 2022 年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答辩同意离婚,主张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存在婚内暧昧行为属于婚姻过错方,要求按照原告 30%、被告 70% 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50000 元、家务劳动补偿金 104910 元。被告提交聊天转账、消费订单等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三方存在往来,存在 520 特殊金额红包等暧昧互动。同时被告主张原告XX账户存在多笔大额不明支出,要求分割原告养老金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XX存款。原告否认存在婚姻过错,对大额支出作出解释,并主张被告存在挥霍财产行为,部分财产不在本案处理。双方确认各自名下XX车辆归各自所有;房产涉及案外人,不在本案分割。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双方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法院征询未成年子女意愿,子女明确希望跟随被告生活。庭审围绕婚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原告是否存在婚姻过错、XX大额取现是否属于不当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养老金与公积金如何分割逐项举证质证。法院核查资金流水,认定原告合计 90000 元取现无法提供合理支出依据,属于大额支出不明财产;综合原告与第三方存在暧昧往来、照顾女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确定财产分割比例。被告主张的其余大额支出、双方各自律师费争议,法院认定暂不在本案处理;涉及案外人的房产,指引当事人另行解决。
三、案件结果
准予原、被告离婚;
婚生女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4000 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原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被告 634585 元;
驳回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家务劳动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968 元,原告承担 2732 元,被告承担 2236 元。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