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 2001 年 8 月 30 日登记结婚,2007 年 9 月 17 日生育一子,子女现已成年。原告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同意离婚,主张原告自 2016 年起与案外女性长期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并生育非婚生女,原告属于重大过错方。双方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签订经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两套婚内购置房产归被告所有,其中一套房产剩余按揭贷款由原告承担。
被告同时请求:按 60% 比例分割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10 万元、家务劳动补偿金 10 万元;分割公司股权、保险现金价值、银行存款;认定原告存在 XXX.04 元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并予以返还;履行 50 万元欠条对应的支付义务。原告否认恶意转移财产,主张资金往来系工程经营所需,同时抗辩欠条并非真实借款。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自认婚内与案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法院重点审查公证夫妻财产约定效力、资金流水性质、过错认定、家务补偿、欠条性质五大核心争议。
针对财产争议,法院核查全部银行、微信流水,结合原告个体包工头经营模式,认定分散、多对象、小额长期资金往来符合工程经营特征,不足以认定原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针对 50 万元欠条,法院认定属于情感纠纷补偿承诺,并非真实民间借贷债务。
法院认可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合法有效;认定原告构成婚姻重大过错,结合女方长期全职承担家庭照料义务,对剩余未约定财产按照原告 40%、被告 60% 比例倾斜分割。双方就公司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方案,法院予以确认。
三、案件结果
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10 万元、家务劳动补偿金 10 万元;
两套深圳房产归被告所有,其中一套房产剩余按揭贷款由原告承担偿还;
原告持有的公司 95% 股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分两期向被告支付股权补偿款合计 50 万元;
保险合同权益归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 47628 元;名下银行存款归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 156465.25 元;
驳回被告要求返还转移财产、支付 50 万元欠条款项的诉讼请求;
双方按比例分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未按期履行金钱债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