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弋某某,云南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某某、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XX,云南某某新XX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樊XX、杨霞(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2024 年 6 月,双方签订《居间服务协议》,约定赢某某公司为XXX某某 及其设立的项目公司提供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居间服务,居间费按项目投资额 1.5% 分期支付,XXX某能源先行支付 40 万元服务费。赢某某公司多次陪同XXX某能源对接政府、考察项目并提供投标协助。后续XXX某能源以赢某某公司虚假陈述、未解决项目核心商务条件为由发函解除合同,起诉要求退还 40 万元居间费;赢某某公司反诉主张项目关联公司已XX标,付款条件成就,要求支付剩余居间费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支持赢某某公司诉求,XXX某能源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 一审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XXX某能源起诉解除合同、退款;赢某某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居间报酬。法院核查工商信息,认定XX标公司与XXX某能源人员、股权深度关联,居间服务已促成项目落地,判决XXX某能源支付剩余居间费并承担利息,驳回XX能源本诉。
- XXX某能源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合同无效、居间未起实质作用、其享有单方解除权。二审法院立案开庭,XXX某能源提交新证据并申请调取招投标档案,法院不予采信、不予准许调证。
- 二审核查全部往来函件、工商股权、沟通记录,认定居间合同合法有效,赢某某公司已履行居间义务,XXX某能源解除理由不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驳回XXX某能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 15467 元由XXX某能源承担。一审判决内容:
- XXX某能源支付赢某某公司居间费 XXX.8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 驳回XXX某能源全部本诉请求;
- 驳回赢某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合同合法有效:招投标项目可提供合法居间,案涉协议仅约定信息对接、商务协调,未干预招投标公平,不存在无效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XX介合同规定认定有效。
- 居间义务已履行:协议居间对象包含项目公司,XX标企业与XXX某能源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权高度关联;赢某某公司多次对接政府、陪同考察、提供投标建议,居间行为与XX标存在因果关系。
- XXX某能源无单方解除权:未解决投资条件、信息偏差属于商业预期风险,并非居间人根本违约,不符合约定、法定解除条件,单方解除函不发生解除效力。
- 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法院已组织完整质证,证据采信属于审判职权;XX标企业非合同相对方,无需追加参与诉讼。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报酬支付规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