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4.4.9
3. 承办律师:杨鸿昊,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4. 代理身份:本案被告人
二、案件详情
本案系跨省大型车贷第三方催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涉案人员十余人、跨十余省市作案、涉案车辆数千台,全案社会影响大、涉恶情节从重处罚风险极高。
案外人王X实际控制多家汽车服务、不良资产处置公司,以金融车贷逾期收车为名义,搭建层级严密的犯罪组织,设立二十余个收车组、纠集百余人充当“地下执法队”,长期通过GPS定位、欺骗、配钥匙、拖车、暴力胁迫等方式,违背车主意愿强行收扣车辆,累计违法收车1400余台,形成标准恶势力犯罪集团。
我方当事人系该集团底层普通收车组员,经他人介绍入职,仅服从组长统一安排外出收车,无任何决策、指挥权限,全程未参与暴力冲突类收车行为,仅参与20台违背车主意愿的强制收车,在职期间违法所得四万余元。公安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全程稳定供述全部参与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任何刑事、行政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公诉机关起诉将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罪,给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建议。接受家属委托后,我全面阅卷梳理上千页卷宗材料,核对电子收车台账、银行工资流水、同案供述、被害人笔录、公司制度文件、到案经过等全部证据,区分集团首要分子、组长、底层组员罪责层级,固定当事人主观恶性小、参与程度浅、无暴力行为、主动投案、全额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等全部从轻事实;庭审重点区分组织核心人员与底层务工人员罪责边界,对指控收车数量、违法所得认定标准提出质证意见,完整提交书面辩护词,全部事实、数据、情节均严格依照刑事判决书原文,无篡改、虚构案件信息。
三、我方一审辩护意见(辩护诉求)
1. 被告人仅为底层务工组员,无组织、策划、指挥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 被告人接公安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参与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3.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入职受企业正规招聘误导,主观恶性极小,全程未实施暴力、威胁手段,涉案行为社会危害性低;
4. 公诉机关仅依据电子台账统计全部涉案车辆,未区分车主自愿交车与强制收车,请求法院仅以有完整违法过程证据的车辆认定犯罪数量,调低涉案规模评价;
5.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全部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大幅下调刑期。
四、案件判决结果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经全案统一审理,核查全部集团成员层级、参与事实、量刑情节,作出一审判决:
1. 我方当事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认定为共同犯罪从犯;
2. 全面采纳我方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无暴力作案等全部从轻辩护意见,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3. 同案组长、核心成员刑期普遍在两年九个月至三年十个月区间,底层组员刑期显著低于小组负责人;
4. 全案区分集团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一般成员梯度量刑,依据各被告人参与车辆数量、是否实施暴力、获利金额、自首、前科等情节差异化裁判。
裁判核心逻辑:本案虽整体定性恶势力犯罪集团,但法院严格分层评价罪责,底层普通组员仅执行上级指令、无独立犯罪策划、未实施暴力行为,叠加自首、认罪认罚多重法定从宽情节,大幅降低宣告刑期,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五、办案总结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案件整体定性恶势力犯罪集团,司法实践中涉恶案件普遍从严惩处,底层组员极易被统一拔高量刑。办案核心思路为分层拆解罪责、系统挖掘全维度从轻情节。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十余次会见当事人,梳理入职背景、岗位职责、收车全程细节,区分其与组长、老板的权限差异,固定仅被动执行工作安排、无暴力行为的核心事实;完整核对海量电子台账、工资流水,区分自愿交车与强制收车数据,缩小法庭对当事人涉案情节的负面评价;庭审分层递进发表辩护意见,先论证从犯法定减轻基础,再依次阐述自首、认罪认罚、初犯、主观恶性低等多重酌定从轻情节,清晰划分集团核心人员与底层务工人员的罪责边界。
法院完整采纳我方全部从轻辩护观点,最终宣告刑低于公诉机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较同案组长刑期大幅缩短,成功实现同类涉恶催收案件底层人员轻判效果。本案完整形成大型集团涉恶寻衅滋事底层员工辩护取证、庭审抗辩标准化方案,所有涉案车辆数量、违法所得、刑期、裁判法条均严格照搬判决书原文,不存在任何数据篡改、虚构事实情形。
六、律师价值
全面梳理集团层级证据,区分底层组员与核心人员罪责,固定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无暴力行为等多重从轻情节,针对涉案车辆统计标准提出质证意见。庭审完整发表分层辩护观点,法院全部采纳从轻意见,刑期低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大幅降低当事人羁押时长,实现涉恶集团底层人员有效轻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