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详情
申请人入职企业从事一线生产岗位,企业依法为申请人参保工伤保险。申请人在岗作业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构成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申请人委托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王亚律师作为一般授权代理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维权,主张对应工伤伤残赔偿待遇。仲裁委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企业委派工作人员参与协商。
二、案件处理结果
1.双方在仲裁委主持下自愿达成工伤赔偿调解方案,企业按协商标准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工伤赔偿款项;
2.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时产生法律效力;
3.若企业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司法强制手段追索全部工伤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