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内容
某再生水企业因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取用污水处理厂出水,被某市水务局认定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再生水,拟处以罚款10万元。吕昊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参加行政处罚听证,并提交系统申辩意见。
吕昊律师从上位法优先、行政处罚法定、地方性法规适用边界以及涉案水质专业认定等方面展开论证,指出所在省的水资源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违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单独取用污水处理厂出水不属于《水法》规定的取水许可范围,且执法机关未能证明涉案出水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再生水”。最终,水务机关撤销拟处罚,企业免于10万元罚款;该案亦推动所在省的水资源条例相关规定后续调整。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吕昊律师
1.因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或者其他行政许可,被水务、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拟处罚的;
2.行政机关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扩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范围的;
3.已经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尚未作出正式处罚决定的;
4.执法机关援引的违法条款与处罚条款不能对应,或者处罚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
5.案件涉及再生水、水质、环保、资源利用等专业问题,但行政机关未进行检测、鉴定或者充分调查的;
6.行政处罚可能影响企业信用、招投标、融资、资质延续或者正常经营的;
7.业希望通过听证、陈述申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销、降低处罚的。
三、吕昊律师服务内容
1.审查处罚事实与程序:审查执法检查、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证安排及处罚权限,识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程序违法问题。
2.审查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核对违法条款、责任条款和处罚条款是否对应,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上位法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3.制定听证申辩方案:围绕行政许可设定权限、处罚法定原则、法律适用边界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形成针对性听证意见。
4.处理专业技术争议:针对水质、再生水认定、取水来源等专业问题,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备检测、鉴定或者技术认定依据。
5.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代为参加听证,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就案件核心争议与执法机关充分沟通。
6.提供后续救济服务:如行政机关仍作出处罚,可继续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协助企业控制信用和经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