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HXX, 男,1987 年 3 月 21 日出生,汉族,现住脱敏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GXX, 男,1978 年 2 月 2 日出生,汉族,现住脱敏地址。
原告 HXX 与被告 G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 2024 年 7 月 1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原告及代理人孙洪涛到庭,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8 万元,自 2024 年 1 月起按月息 1.5% 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被告分两次借款合计 20 万元,约定月息 1.5%,仅归还本金 2 万元,利息付至 2024 年 1 月后不再还款,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辩及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两份借款协议,原告足额转账交付借款共 20 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尚欠本金 18 万元;双方利息约定模糊,无法区分借期、逾期利息,依法视为无息借贷,利息诉求不予支持。被告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80000 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50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脱敏)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