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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主责造成人员死亡|库X勒于欣律师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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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足额赔偿46万、被害谅解等从轻情节,提交不起诉辩护意见,沟通检察院成功不予起诉。

案件详情

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主责造成人员死亡|库X勒于欣律师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内容###案情简介

行为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路口转弯时,与非机动车道内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行为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行为人具备全额赔偿46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的从轻情节,希望不予刑事追诉。

###办案经过

于律师担任该案辩护人,完整梳理事故认定书、死亡鉴定、保险材料、赔偿转账凭证、刑事谅解书全部案卷证据;围绕足额赔付46万、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撰写不起诉法律意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充分论证本案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指导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全部辩护意见,综合事故责任、全额赔偿46万元、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全部从轻情节,最终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需移送法院审判,不留犯罪案底,彻底免除刑事处罚。

##律师核心价值

梳理足额赔偿46万、被害谅解等从轻情节,提交不起诉辩护意见,沟通检察院成功不予起诉。


  • 1970-01-01
  • 被告
  • 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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