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项目垫付招标造价费用,被告三重抗辩全部不成立,一审全额胜诉回款
案例专长
政府安置房建设工程纠纷、工程招标/造价垫付费用追索、诉讼时效抗辩击破、行政机关主体责任认定、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法律适用
代理方向
原告总包企业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律师
判决结果
判令该区政府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招标代理费、控制价编制费、造价咨询费合计XXX元;以XXX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计付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案情内容
我方总包企业承接政府安置房项目,按发包方要求先行垫付招标代理费、控制价编制费、造价咨询费共计XXX元,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代付费用可一并结算。工程竣工并完成工程款诉讼后,政府拒不返还垫付费用,抗辩款项已超三年诉讼时效、无代付指令、政府办公室并非责任主体。我代理企业起诉,整理全套委托文件、付款收据、合同条款,精准界定时效起算时间,法院全部采纳我方证据与观点,判令区政府全额支付垫付款并承担起诉后资金利息。
二、律师价值
本案被告为区级人民政府,配备专业法务团队,抛出三大核心抗辩,任一抗辩成立都会导致我方157万余元垫付款全部无法追回,案件维权难度极高。接受企业委托后,我搭建完整证据与法律抗辩体系,层层瓦解对方全部主张。
第一,击破诉讼时效抗辩:被告主张款项垫付于2016-2017年,起诉早已超三年时效。我紧扣施工合同约定“代付费用竣工结算时一并结清”,案涉工程此前未完成正式结算,债权付款期限始终未确定,诉讼时效并未起算,该论证完全被法院采信。
第二,厘清责任承担主体:针对“政府办公室无独立责任”抗辩,提交政府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实下属机构全部工程行为均由区政府承担法律后果,最终认定兴庆区政府为唯一付款责任主体。
第三,夯实垫付费用事实依据:完整归集三份咨询代理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第三方收款收据,结合合同补充15条结算条款,证明代付行为经发包方事前安排,费用理应由政府承担。
第四,合理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区分竣工交付与起诉两个时间节点,说明双方未约定垫付款付款时间,法院判令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利息,弥补企业长期资金占用损失。
庭审逐条反驳被告全部答辩意见,完整引用民法典合同规则说理,法院全盘采信我方全部代理观点,全额支持157万余元垫付款诉求,为企业挽回大额垫付资金损失。
三、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客户可联系张丽丽律师
承接政府市政、安置房工程,先行垫付招标、造价、监理等配套费用;
发包方以超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返还施工企业各类代垫款项;
政府下属科室、办公室签合同,事后相互推诿、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施工合同约定代付费用竣工统一结算,完工后甲方拒不兑现;
工程主款已诉讼完毕,单独起诉配套垫付咨询、代理费用。
四、张丽丽律师服务内容
归集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政府授权文件、全套垫付转账收据;
精准拆解诉讼时效规则,推翻甲方时效抗辩;
厘清政府、下属机构责任主体,确定实际付款义务人;
依据合同结算条款论证垫付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
起草民事起诉状、完整质证意见、一审代理词;
区分工程款与配套垫付款,合理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胜诉后指导政府单位款项强制执行、财产查控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