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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以质保、资料、财政条款拒付余款,精准界定竣工节点,51万工程款全额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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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建单位抛出四项拒付理由:质保未到期、竣工资料不全、审计后方可付款、财政延期视为合意。我调取四方竣工验收原件,区分进度款与尾款条款,明确质保期早已届满,逐条驳斥全部抗辩,法院全额支持51万余元工程款,并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利息。

案件详情

住建部门以质保、资料、财政条款拒付余款,精准界定竣工节点,51万工程款全额胜诉

  案例专长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纠纷、政府住建单位工程款追索、质保期节点认定、竣工资料抗辩反驳、财政延期条款法律边界区分

  代理方向

  原告施工企业XX集团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律师

  判决结果

  判令该区住建交通局支付工程款513685元;以513685元为基数,自2023725日起按年利率3.55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全部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案情内容

  我方企业中标老旧小区改造五标段工程,完工后202010月多方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总造价经审计为402万余元,被告仅支付351万,剩余51万余元长期拖欠。诉讼中住建局抗辩:未完成整改验收、竣工资料未移交、2年质保未届满、财政延期可不用付息。我代理企业提交原始竣工报告、审计定案单,论证2020年即为正式竣工,质保早已到期,验收已核验全套资料,财政条款仅约束进度款,不能拒付最终尾款,法院支持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

  二、律师价值

  本案被告为政府住建职能部门,手握施工合同多条条款作为拒付依据,四项抗辩叠加,若全部采信我方企业五十余万尾款将长期无法收回,维权阻力极大。接受委托后我分层搭建证据与法律抗辩逻辑,逐一瓦解对方全部主张。

  第一,锁定合法竣工时间,区分内部复查与法定竣工验收:提交施工、监理、建设四方202010月共同签字验收单,证明项目当时已整体验收合格;发改局事后复查整改仅属内部流程,不改变原始竣工效力,2年缺陷责任期早已届满,质保金应当一并返还。

  第二,驳斥“未移交竣工资料”抗辩:原始验收文件明确载明档案资料已现场核查齐全,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我方缺交资料,该项抗辩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第三,厘清合同财政延期条款适用边界:合同约定财政延期仅针对月度进度款,工程整体竣工、审计定案后支付全款不适用该免责条款,被告不能以此无限期拖欠尾款。

  第四,精准认定利息起算节点:审计定案时间为2023625日,依据合同约定30日内付清全款,逾期起算利息,法院采纳该计息标准,弥补企业多年资金占用损失。

  庭审完整出示全套竣工、审计、付款凭证,逐条反驳被告全部答辩意见,法院全盘采纳我方代理观点,51万余元工程尾款及利息全部得到支持。

  三、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客户可联系张丽丽律师

  承接老旧小区改造、市政配套类政府工程,住建单位拖欠尾款;

  甲方以质保期未到、缺少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合同约定财政延期付款,甲方以此长期拖延结算;

  存在二次整改、内部复查,甲方以此否定原始竣工验收效力;

  工程审计完成后,政府部门仍拒不付清全部结算款项。

  四、张丽丽律师服务内容

  归集四方竣工验收报告、审计定案单、进度付款全套书证;

  区分法定竣工与内部复查,论证质保期届满可全额回款;

  拆解施工合同财政延期条款适用范围,推翻无息抗辩;

  反驳甲方竣工资料缺失、未完成验收等不实主张;

  精准核算欠付本金、逾期利息起算节点与计息标准;

  起草起诉状、完整质证意见、一审书面代理词;

  胜诉后指导行政机关工程款强制执行、财产查询方案。


  • 2024-1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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