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门以质保、资料、财政条款拒付余款,精准界定竣工节点,51万工程款全额胜诉
案例专长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纠纷、政府住建单位工程款追索、质保期节点认定、竣工资料抗辩反驳、财政延期条款法律边界区分
代理方向
原告施工企业XX集团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律师
判决结果
判令该区住建交通局支付工程款513685元;以51368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3.55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全部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案情内容
我方企业中标老旧小区改造五标段工程,完工后2020年10月多方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总造价经审计为402万余元,被告仅支付351万,剩余51万余元长期拖欠。诉讼中住建局抗辩:未完成整改验收、竣工资料未移交、2年质保未届满、财政延期可不用付息。我代理企业提交原始竣工报告、审计定案单,论证2020年即为正式竣工,质保早已到期,验收已核验全套资料,财政条款仅约束进度款,不能拒付最终尾款,法院支持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
二、律师价值
本案被告为政府住建职能部门,手握施工合同多条条款作为拒付依据,四项抗辩叠加,若全部采信我方企业五十余万尾款将长期无法收回,维权阻力极大。接受委托后我分层搭建证据与法律抗辩逻辑,逐一瓦解对方全部主张。
第一,锁定合法竣工时间,区分内部复查与法定竣工验收:提交施工、监理、建设四方2020年10月共同签字验收单,证明项目当时已整体验收合格;发改局事后复查整改仅属内部流程,不改变原始竣工效力,2年缺陷责任期早已届满,质保金应当一并返还。
第二,驳斥“未移交竣工资料”抗辩:原始验收文件明确载明档案资料已现场核查齐全,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我方缺交资料,该项抗辩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第三,厘清合同财政延期条款适用边界:合同约定财政延期仅针对月度进度款,工程整体竣工、审计定案后支付全款不适用该免责条款,被告不能以此无限期拖欠尾款。
第四,精准认定利息起算节点:审计定案时间为2023年6月25日,依据合同约定30日内付清全款,逾期起算利息,法院采纳该计息标准,弥补企业多年资金占用损失。
庭审完整出示全套竣工、审计、付款凭证,逐条反驳被告全部答辩意见,法院全盘采纳我方代理观点,51万余元工程尾款及利息全部得到支持。
三、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客户可联系张丽丽律师
承接老旧小区改造、市政配套类政府工程,住建单位拖欠尾款;
甲方以质保期未到、缺少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合同约定财政延期付款,甲方以此长期拖延结算;
存在二次整改、内部复查,甲方以此否定原始竣工验收效力;
工程审计完成后,政府部门仍拒不付清全部结算款项。
四、张丽丽律师服务内容
归集四方竣工验收报告、审计定案单、进度付款全套书证;
区分法定竣工与内部复查,论证质保期届满可全额回款;
拆解施工合同财政延期条款适用范围,推翻无息抗辩;
反驳甲方竣工资料缺失、未完成验收等不实主张;
精准核算欠付本金、逾期利息起算节点与计息标准;
起草起诉状、完整质证意见、一审书面代理词;
胜诉后指导行政机关工程款强制执行、财产查询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