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吴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永,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XX。二人早年相识同居,后补办结婚登记,共育两名子女。此前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再次起诉,诉求离婚、两名子女分别由二人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均分共同房屋,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双方婚内无共同债权债务。
办案经过
- 2024 年 7 月 18 日法院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2024 年 8 月 1 日开庭审理,庭审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
- 代理人李朝永协助原告沟通协商,原、被告自愿达成完整调解方案,法院审查协议效力。
案件结果
调解结果
- 准许吴XX与张XX离婚;
- 两名子女均由张XX抚养,吴XX分期支付抚养费合计 110000 元,逾期任意一期需一次性付清余款并额外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吴XX可正常探视子女;
- 吴XX自愿放弃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吴XX承担。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即刻生效。
调解理由
案涉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妥善处理婚姻、子女抚养、费用给付事宜,未损害未成年人及各方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适用相关法律简述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诉讼调解相关规定,通过诉讼调解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保障未成年人抚养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