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云南XX某某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委托代理人两名(其他律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 一般授权)。被告:毛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永,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毛XX在原告工地务工时受伤,伤情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仲裁裁决原告赔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 161643.50 元。原告不服仲裁起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各项费用计算标准错误,请求撤销仲裁裁决、驳回被告赔偿诉求。
办案经过
- 2026 年 4 月 1 日法院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 2026 年 5 月 19 日开庭审理,双方代理律师到庭参与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 李朝永律师协助被告提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全套证据,针对工资计算标准、劳动关系归属等争议点进行抗辩。
- 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完整核查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解除云南XX某某某劳务公司与毛XX劳动关系;
- 原告三十日内支付毛XX各项工伤待遇共计 161643.50 元;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 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
判决理由
工伤认定文书已生效,原告无证据推翻劳动关系;原告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赔偿由单位承担。法院依据统筹地区平均工资核算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待遇,各项金额计算符合地方工伤实施细则,依法支持劳动者工伤赔偿主张。
适用相关法律简述
本案适用《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明确未参保单位全额承担工伤十级伤残对应各项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法定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