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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否认劳动关系,工伤十级仍获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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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李朝永律师 在线
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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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朝永律师作为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整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仲裁裁决全套证据出庭应诉。针对对方否认劳动关系、压低赔偿标准的诉求逐一抗辩,厘清工资、停工留薪期核算依据,完整举证佐证工伤事实,法院全额支持工伤赔偿,成功为当事人争取 16 万余元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云南XX某某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委托代理人两名(其他律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 一般授权)。
被告:毛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永,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毛XX在原告工地务工时受伤,伤情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仲裁裁决原告赔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 161643.50 元。原告不服仲裁起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各项费用计算标准错误,请求撤销仲裁裁决、驳回被告赔偿诉求。

办案经过

  1. 2026 年 4 月 1 日法院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2. 2026 年 5 月 19 日开庭审理,双方代理律师到庭参与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3. 李朝永律师协助被告提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全套证据,针对工资计算标准、劳动关系归属等争议点进行抗辩。
  4. 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完整核查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解除云南XX某某某劳务公司与毛XX劳动关系;
  2. 原告三十日内支付毛XX各项工伤待遇共计 161643.50 元;
  3.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 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

判决理由

工伤认定文书已生效,原告无证据推翻劳动关系;原告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赔偿由单位承担。法院依据统筹地区平均工资核算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待遇,各项金额计算符合地方工伤实施细则,依法支持劳动者工伤赔偿主张。

适用相关法律简述

本案适用《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明确未参保单位全额承担工伤十级伤残对应各项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法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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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李朝永律师,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本科,至今已有7年执业经验,深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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