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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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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案金额逾千万元、涉及六名被告人,冯运华律师在复杂共同犯罪中精准定位高某某的从犯地位及具体作用,为其争取到缓刑的有利结果。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李XX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8月起,被告人李XX伙同妻子马XX在家中生产假冒“撕帽”飞天茅台酒,以每瓶约500元的价格销售给陕西榆林的方XX,销售金额共计1091.7万元。马XX协助收款,马某协助灌装,贾XX提供茅台酒瓶包材200余套。被告人高XX系方XX员工,先后四次驾车到安阳XX货并使用本人银行卡转账;被告人贺某某系方XX姐夫,先后两次参与拉货并协助统计销售情况。2023年5月17日,李XX、马XX、高XX在交易时被当场查获假冒茅台酒876瓶(现场536瓶、物流截获340瓶)。六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XX元;
二、被告人马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XX元;
三、被告人高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贺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马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贾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
七、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处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1970-01-01
  •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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