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器行业劳动争议纠纷案,程理想律师厘清劳务合作边界,助力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并获经济补偿 徐州劳动纠纷律师 徐州程理想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为乐器门店从业者,委托程理想、夏X律师代理;被告为乐器销售企业。原告 2018 年 3 月入职被告门店,负责乐器销售、招投标等工作,双方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缴纳社保,报酬以微信、支付宝按月发放,另有培训分成、销售提成。2022 年 8 月双方终止用工,原告以公司不签合同、不交社保为由主张被迫离职,提起仲裁被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诉请确认 2018.3.1-2022.8.10 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30000 元、离职赔偿金 18450 元。被告抗辩双方仅为合作分成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双倍工资诉求已超诉讼时效。
办案经过
程理想律师团队收集工资转账记录、工作沟通记录、业务参与凭证等完整证据链,围绕人身依附性、劳动报酬持续性、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主营范围三大要点举证,驳斥被告合作关系的抗辩;同时区分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与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则,针对离职补偿部分充分举证原告工资流水,核算月均工资标准,庭审中完整论证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依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原被告均到庭参与庭审。
案件结果
- 确认原、被告 2018 年 3 月至 2022 年 8 月 10 日存在劳动关系;
- 判令被告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 18225 元;
- 驳回原告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 原告长期接受被告管理、从事主营业务、按月领取固定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被告合作关系举证不足,不予采信;
-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原告诉求已过时效,不予支持;
- 双方均无法举证系单方辞退,认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原告 4.5 年工作年限、月均工资 4050 元,计算经济补偿金;
- 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保,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