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电动车致人受伤诉讼,程理想律师精准核定合理损失,有效降低当事人赔偿支出 徐州交通事故律师 徐州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骑行电动车与未成年被告 XX 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起诉未成年人及其父亲(监护人),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 25637.51 元,按同等责任主张赔偿 12818.76 元。两被告委托程理想、化超律师共同代理应诉,答辩意见为:原告骑行存在违规行为,应加重自身责任;原告多次复诊属于过度治疗、存在碰瓷情形,除首次住院外其他治疗费用不应支持,同时原告主张的误工、护理等费用缺乏依据。
办案经过
程理想律师团队接受未成年方及其监护人委托后,梳理事故认定书、诊疗记录、原告收入证明等全部证据,从事故过错划分、治疗关联性、各项赔偿标准三方面制定抗辩思路。庭审中针对原告高额诉求逐项质证,指出原告诉请的营养、护理、误工期限标准过高,结合伤情客观主张仅认可住院 7 天相关合理损失;同时针对原告后续多院就诊,区分伤情因果关系,剔除无依据的高额索赔项目,协助法院重新核定全部合理损失金额。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各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均到庭参与庭审。
案件结果
- 认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总计 9871.29 元,按照同等责任 50% 比例,判令未成年被告及其监护人十日内赔偿原告 4935.65 元;
- 驳回原告超出合理范围的赔偿诉求;案件受理费 200 元由两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 事故认定书已明确双方同等责任,被告方无充分证据推翻责任划分,故损失按五五分摊;
- 原告多次复诊均系头部外伤引发头晕,诊疗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过度治疗、碰瓷情形;
- 结合原告伤情、住院天数、实际月工资标准,依法调低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金额,仅支持客观合理损失;
- 事发时肇事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