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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绪梅律师代理医疗器械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违约与消费欺诈的精准区分,成功守住三倍赔偿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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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区分违约与欺诈边界,从欺诈构成要件出发,成功论证被告两次发货、换货等行为具有真实履约意愿,不构成消费欺诈。法院全面采纳律师意见,驳回原告三倍赔偿诉请,为客户避免7.5万元损失,仅承担极低责任,实现了诉讼效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一、案情介绍

2025年8月,高位截瘫患者王XX(化名)为进行康复训练,与北京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购买一台截瘫行走支具(康复机器人),合同价款25000元。王XX于2025年8月20日支付全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科技公司先后两次发货,王XX均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换货。第一次发货(8月24日)后,王XX提出座椅铁架歪斜、机身多处磕碰、屏幕晃动等问题;第二次发货(9月4日)后,又提出支撑架一高一低、运行异响震动、缝隙开裂等质量异议,两次货物均被退回。2025年10月21日,某科技公司在王XX已向监管部门投诉的情况下,单方面向王XX退还了全部货款25000元。

2026年初,王XX以某科技公司构成消费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金75000元,同时要求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及打印费支出。

二、办案经过

尹绪梅律师接受某科技公司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制定了“承认违约、坚决否认欺诈”的阶梯式答辩策略。

第一步:梳理证据,锁定“履约意愿”核心事实。 尹律师第一时间调取了双方完整的微信售后服务群聊天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产品说明书及噪音检测视频等核心证据。经分析认为,某科技公司在收到王XX质量异议后,先后采取了寄送垫片、同意换货、更换配件、二次发货等一系列积极补救措施,这些行为足以证明公司具有真实的履约意愿,而非“自始无履约意图、以非法占有货款为目的”的欺诈行为。

第二步:构建“违约≠欺诈”的法律论证框架。 庭审中,尹律师明确提出以下核心抗辩观点:(一)两次交付的产品均通过了出厂检验,并取得了医疗器械备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在缔约时即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二)产品存在的座椅歪斜、外壳磕碰、运行噪音等问题属于产品质量瑕疵,应定性为违约行为,不能倒推为缔约欺诈;(三)第二次发货后公司同意换货而非拒绝履约,后续因无法满足王XX对产品的严格要求而选择退款,属于商业决策层面的争议处置,不构成“明知无货仍虚假承诺”的欺诈情形。

第三步:针对“单方退款”定性进行有力回应。 针对王XX主张单方退款构成根本违约和欺诈的主张,尹律师指出:退款行为发生在双方纠纷持续激化、王XX已向多个监管部门投诉的背景之下,公司选择退款是为了避免争议扩大、配合行政调解的合理处置,系纠纷发生后的应对行为,不能以此倒推公司在缔约及履约核心阶段存在欺诈故意。

第四步:精准缩小争议焦点,引导法院聚焦欺诈构成要件。 尹律师在庭审中反复强调,消费欺诈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故意、客观欺诈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而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收取货款后实际发货两次、退货后同意换货、换货协商中提供多种解决方案,均属于“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质量争议”,并非“虚构事实诱导交易”的欺诈行为。整场庭审,尹律师始终围绕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逐一驳斥对方主张,逻辑严密、证据链完整。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尹绪梅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认定:

  1. 关于合同解除: 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且货款已于2025年10月21日退还,确认合同于该日解除;

  2. 关于消费欺诈(核心争议): 法院认为,产品存在的座椅歪斜、外观磕碰、运行异响等质量瑕疵,属于履约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范畴,不能倒推经营者在缔约时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某科技公司在王XX提出异议后先后采取了寄送垫片、同意换货、协商更换配件等补救措施,佐证了公司并无虚构产品质量状况的恶意。后续无法交付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本质系生产质控不足导致的履约不能,而非自始无履约意图的欺诈。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消费欺诈,驳回王XX三倍惩罚性赔偿金75000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3. 关于其他损失: 法院仅支持了王XX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按LPR计算)及有收据佐证的打印费97元。

最终判决结果:某科技公司仅需承担利息损失及打印费合计约170余元,其余诉讼请求(含三倍惩罚性赔偿75000元)被全部驳回。案件受理费850元中,仅由某科技公司承担50元,其余800元由王XX自行承担。


  • 1970-01-01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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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绪梅律师,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高级企业合规师,曾任上市公司首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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