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 0211 执异 XXXX 号
异议人(案外人):本地咨询企业公司(曾用名典当企业),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LL。
委托诉讼代理人:WB、YWf,本地律所执业律师。
申请执行人:本地供暖企业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SXX。
委托诉讼代理人:LYh、SX,本地律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XXX企业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XX。
法定代表人:SX。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世玲,系北京市XX律师。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异议申请人于 2023 年 4 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称,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名下高新区房产房屋租金收入的执行。
异议人的事实和理由是: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典当纠纷一案,辖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异议人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后续该房产被查封,中院提级执行并冻结提取案涉房屋租金,相关企业以本院在先执行裁定为由不予配合。异议人作为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房屋租金,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辩称,不同意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辩称,案涉大厦楼层分属不同主体,抵押查封前已签订十年物业委托合同,由第三方物业公司统一收租、结算款项。本院 2020 年已向物业公司送达扣留租金协助执行文书,在先查封截留租金效力优先。抵押权对租金孳息优先受偿需以抵押物扣押为前提,本案租金早已被本院先行扣留,异议人诉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2019 年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需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 700 万元及利息,关联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 年本院出具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在第三方物业公司处全部应得租金收益,并向该物业公司送达多份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3 年 4 月,被执行人、第三方物业公司分别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已于 2020 年收到本院租金扣留文书,无法配合中院后续租金冻结执行。
2021 年辖区法院判决确认异议人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被执行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不动产登记显示,异议人 2018 年完成案涉房屋抵押登记。
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相关条款,案外人排除执行异议需审查权利合法性、能否阻却执行。本院早在 2020 年即依法扣留案涉房产租金,属于在先冻结到期债权。抵押权优先效力不当然及于房产租金孳息,异议人仅以房屋抵押权主张排除租金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书记员身份信息脱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