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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领域 - 故意伤害致死积案一审判决 - 潜逃 16 年、民事核定赔偿 6845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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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被告人无杀人故意、长期无再犯,认罪悔罪从轻意见被法院采信。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07 年 1 月上旬,两名外地人员共同入住汕头市潮南区某旅社 501 客房。1 月 12 日 23 时许,二人通过两房隔墙孔洞、借助镜子偷窥隔壁 508 客房男女,被屋内年轻男性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前往 501 房交涉,双方发生口角,被害人返回房间后电话邀约朋友到场帮忙。

涉案被告人听闻后,安排同案人员收拾行李,自身携带折叠水果刀闯入 508 客房,持刀刺中被害人左胸、左腿两处。行凶后被告人立刻下楼逃窜,同案人员紧随其后。被害人受伤后持拖把追赶二人至旅社一楼,因伤势过重倒地。旅社一楼拉闸门上锁无法外出,二人谎称送被害人就医,骗取管理人员开门后,将被害人丢弃在旅社门口逃离。被害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死因系锐器创口造成肺动脉破裂、心包填塞。

案发后被告人潜逃 16 年,直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在外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员当年因窝藏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害人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 XXX.5 元。

二、办案经过

侦查阶段:2007 年 1 月 13 日公安机关接报案立案,现场提取折叠刀、拖把、镜子等物证,完成现场勘验、拍照固定血迹与墙体孔洞痕迹。受当年技术、档案保管条件限制,现场木棒、部分点状血迹未入库做 DNA 鉴定,部分早年讯问视频因超保管期限无法调取;2007 年医院抢救纸质病历因洪水损毁无法调取。案件初期无法锁定被告人身份,2022 年公安命案攻坚行动中明确被告人身份,2023 年抓获被告人并补录案件信息,完成作案刀具 DNA 鉴定,刀具血迹分型与被害人匹配。侦查机关完整固定证人证言、同案供述、通讯记录、亲属 DNA 材料等证据。

公诉及附带民事立案:2023 年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父母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总额 XXX.5 元赔偿。

庭审阶段:法院公开合并审理本案。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表达歉意;辩护律师提出多项辩护观点:部分物证缺失鉴定导致证据存疑、被告人主观仅具备伤害故意无杀人意图、本案存在被害人追打、自身患病等因果异常介入因素、案件属激情犯罪、被告人潜逃 16 年无再犯且愿意赔偿,请求从轻量刑。法庭核对全案证据,采信目击证言、尸检报告、刀具 DNA 鉴定等核心证据,驳回物证存疑、异常因果介入、激情犯罪的辩护意见,采纳主观仅为伤害、认罪悔罪、长期无再犯的辩护观点。

裁判出具:法院结合刑事事实与 2022 年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核算民事损失,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三、案件结果

刑事部分

定罪量刑: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具备致人死亡加重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事实认定:认定被告人主观仅有伤害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持刀刺击行为存在直接、唯一因果关系。

附带民事部分

法定赔偿核算:丧葬费 62458 元、合理交通费 6000 元,合计赔偿 68458 元;驳回原告诉请中超出法定赔偿范围的死亡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诉求。

赔偿责任:判令被告人全额承担 68458 元经济损失。

法律适用

刑事裁判援引《刑法》第 234 条第二款、第 67 条第三款、第 36 条、第 57 条;附带民事裁判适用《刑事诉讼法》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仅支持直接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


  • 1970-01-01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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