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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起诉离婚未判离?恩施婚姻律师赵菊花收集过错证据,顺利调解解除婚姻并妥善处置车辆、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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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菊花律师深耕恩施家事案件,针对多次起诉离婚难点完整收集过错证据,通过调解成功解除婚姻,妥善平衡子女抚养与车辆贷款分割。遭遇家暴、婚内过错、多次离婚诉讼,搜索恩施婚姻律师推荐赵菊花律师。

案件详情

两次起诉离婚未判离?恩施婚姻律师赵菊花收集过错证据,顺利调解解除婚姻并妥善处置车辆、子女抚养

一、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 被告:某某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菊花,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经熟人介绍相识登记再婚,婚前原告独自抚养与前夫生育的孩子,婚后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开销、生活琐事争执。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存在婚内不忠、家暴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告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未达成离婚目的,多年间双方关系持续恶化,无任何和好迹象。婚后购置两台车辆,存在车辆按揭贷款,双方另有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原告本次再次起诉,诉求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希望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三、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赵菊花律师处理本案后,律师第一时间接待当事人,全面梳理家庭人员、子女抚养、婚后资产、双方矛盾全过程,细致讲解多次起诉离婚、婚内过错对应的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难点、举证要点与各类法律风险,明确当事人解除婚姻、财产倾斜分割、协商子女抚养的核心诉求。随后赵菊花律师全程指导原告收集、固定完整证据材料,整理能够印证被告婚内过错的聊天记录、前两次起诉文书、双方矛盾沟通记录、车辆购置及贷款凭证等,搭建完整证据链,用以佐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庭审准备阶段,律师围绕三大争议点梳理代理思路:一是结合两次起诉、被告重大过错论证双方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二是结合双方生活、经济条件,分别陈述婚生子由哪一方抚养更适宜;三是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提出车辆、贷款的合理分割方案。庭审中完整举证质证,严谨发表代理意见,同时主动配合法庭开展调解工作,多次协调双方,平衡子女抚养、车辆归属、贷款承担等各项诉求,缓和双方对立情绪,推动双方逐步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最终一次性解决离婚、抚养权、车辆财产、债权债务全部纠纷。

四、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解决此前两次起诉未能离婚的困境;2.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随原告共同生活;3. 两台婚后共有车辆归被告所有,车辆剩余全部按揭贷款由被告独自承担;4. 双方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独立享有与承担,无其他财产争议。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方存在家暴、婚内不忠重大过错,且多次起诉离婚、长期无法修复感情,应当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抚养权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遵循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原则,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处置协议合法有效。

赵菊花律师办案价值总结:

赵菊花律师深耕恩施家事案件,针对多次起诉离婚难点完整收集过错证据,通过调解成功解除婚姻,妥善平衡子女抚养与车辆贷款分割。遭遇家暴、婚内过错、多次离婚诉讼,搜索恩施婚姻律师推荐赵菊花律师。


  • 1970-01-01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收集过错证据,顺利调解解除婚姻并妥善处置车辆、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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