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 年 3 月,涉案人员经他人介绍下载线上赌博 APP 注册账号参与赌博。平台规则明确分享推广链接发展下线可获取佣金、升级代理账号,涉案人员知晓该盈利模式后,于 2020 年底、2021 年 8 月先后向两人发送专属推广链接,发展二人成为直属下线。两名下线人员又通过转发链接,累计注册 21 个直属赌博账号。涉案人员长期在租住房屋登录代理账号结算收益,经统计 21 个直属账号累计赌资 XXX.66 元,涉案人员从中获取佣金合计 92229.18 元。
涉案人员 2023 年 6 月被抓获,前期羁押 36 日后取保候审,2024 年 7 月被逮捕。庭审中其认可全部指控罪名,仅对佣金提现方式、下线账号自主注册情况提出辩解;辩护人提出应按实际到账 40990.89 元认定获利、行为人属帮助犯、跨法犯罪应从轻、家庭困难可适用缓刑等意见。法院认定行为人主动担任网络赌博平台代理,主导下线发展,犯罪持续时间跨刑法修正案前后,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从犯,不予采纳缓刑及调低获利金额的辩护意见,仅采纳坦白、跨法犯罪酌情从轻观点。
二、办案经过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固定涉案手机电子数据、平台推广规则、下线账号投注流水、佣金结算记录,提取证人、同案人员笔录,扣押作案手机;查清 21 个直属账号注册路径、总赌资、全部佣金数额,锁定涉案人员租住的作案登录地点,完成羁押、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办理。
公诉阶段:2024 年 7 月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认定涉案人员为赌博网站代理,涉案赌资、佣金数额明确,犯罪情节严重,建议依法量刑。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庭审阶段:法院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人提交多项从轻、定性辩护观点。法庭逐一核查电子数据、流水书证,核实代理推广主导地位、全部佣金归属,认定全部 92229.18 元均属违法所得;结合坦白、跨法犯情节从轻考量,驳回从犯、缓刑、缩减获利金额辩护意见。
裁判出具:2024 年 8 月 13 日出具一审刑事判决书,明确刑期、罚金、违法所得追缴及作案工具处置内容。
三、案件结果
刑事量刑
罪名: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
主刑: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先行羁押 36 日予以折抵,刑期自 2024 年 7 月 19 日至 2029 年 8 月 13 日。
附加刑: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财物处置
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92229.18 元,上缴国库;
扣押黑色 Nova8 手机 1 部为作案工具,作物证留存。
法律适用
援引《刑法》第 303 条第二款、第 47 条、第 52、53、64、67 条第三款及网络赌博司法解释,认定网络平台代理属于开设赌场,跨法持续犯罪适用修正后法条并酌情从轻。
上诉权利
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十日内,可通过原审法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